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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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商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 10% 至 20% 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办理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部门: 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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