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六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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