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事项名称 | 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办理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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