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4年我委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内发改规范字〔2014〕1号)(以下简称《办法》),初步奠定了我区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基础。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适用范围、调解渠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结合我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形势变化,需要对《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
二、修订目标和依据
为了规范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不断提升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实际,自治区价格监测和认定中心组织人员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二十八条,本次修订,按照国家最新工作要求,将原办法名称修改为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办法。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安徽省、江苏省、陕西省、福建省的相关条例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将原办法中每一个条款都进行了调整修改。对涉及调解流程的条款,将调解结果归为调解成功、调解未成功两个大类,删除合并条款7条,新增条款10条,并对附件的文书格式进行了调整优化,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办法》内容共计三十一条。
四、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