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役义务兵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答:义务兵退役后,根据服役年限特点和所做贡献,国家分别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法律主要规定了退役义务兵的三种主要安置方式及安置方式的主要内容,具体适用条件和待遇保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义务兵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如何保障其退役待遇?
答:服现役满两年的士兵(含提前退出现役),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方式安置,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根据服役年限确定,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有立功获奖的,按比例增发,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军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5%、10%、1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为体现对退役义务兵的优待,在一次性退役金基础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给予适当经济补助。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退役义务兵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如何安排他们的工作岗位?
答:退役义务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2)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3)是烈子女的。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哪些单位负责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
答: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有的服现役时间较长,有的立功受奖,有的因战、因公致残,在服役期间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和牺牲。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是一项传统性工作。明确这部分退役军人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能够充分体现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消除现役官兵后顾之忧,凝聚军心士气,引导现役军人在部队长期服役,扎根基层,建功立业,激励广大官兵为建设强大国防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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