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应当优先安置?
答:退役军人保障法将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列入优先安置范围。规定优先安置,主要是考虑到这几类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特殊的突出贡献,应当在安置环节体现出特殊的优待和尊重,彰显国防贡献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务保障越好的鲜明导向。
二、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如何给予编制保障?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此外,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编制保障作了刚性约束,既解决了安排工作退役军人的身份,又解决了待遇保障问题。
三、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
答: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义务,国有企业应当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使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按照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应当与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签订不低于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国有企业应当确保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享受本企业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四、有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如何保障转业和安排工作退役军人的就业权益?
答: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于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不得随意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在机构撤销、转隶和合并时,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确须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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