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碰右侧滑开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7-03-15 16:49:4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内建金函〔2016〕1014号)文件要求,规范内部管理制度,规避资金风险,确保异地贷款业务顺利开展,现对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规范如下:

一、办理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

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不得出具缴存使用证明,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二、本地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1、缴存职工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到所属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未婚,要填写未婚承诺书2份。

2、管理部依据上述要件,由贷款柜台负责在系统内查询初审后,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一式4份,并加盖管理部公章及经办人名章。

3、由缴存职工将《缴存证明》4份、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或未婚承诺书各1份一并送中心资金运用科。

4、管理部留存职工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或未婚承诺书各1份。

5、资金运用科负责异地贷款事项的联系人对上述资料审核并加盖名章,同时由资金运用科负责人复审后冻结申请人及配偶账户。冻结后在《缴存证明》上加盖“公积金已冻结”印章、个人名章。

6、资金运用科将《缴存证明》交申请异地贷款职工2份,资金运用科留存1份,三区管理部的1份由资金运用科负责转交。

7、申请异地贷款职工将《缴存证明》转交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同时缴存职工负责将《缴存证明回执》带回中心资金运用科。

8、资金运用科负责定期催收《缴存证明回执》,并将收回的《缴存证明回执》与相关的《缴存证明》一并整理归档。

9、资金运用科、三区管理部要分别自开具和收到《缴存证明》之日起,建立《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帐》(以下简称《台帐》),并及时记录。资金运用科负责按月与三区管理部对账,核对无误后,对账人员要分别在对方《台帐》加盖名章,予以确认。

10、对开具《缴存证明》满2个月未办理异地贷款的职工,需本人持《缴存证明》到资金运用科办理解除冻结手续。资金运用科负责人在《缴存证明》上标注“解除冻结”并加盖个人印章。如职工丢失《缴存证明》需写“说明”,资金运用科经核实、确认后解除冻结。

三、中心授权管理部事项

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中心授权三区管理部负责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并加盖管理部公章,不再加盖中心公章。

四、受理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

1.对异地缴存职工在乌海市境内购房,到乌海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的,取消本地户籍限制。

2.申请人到购房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异地贷款业务。

3.已受理异地贷款申请的管理部,应及时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供《缴存使用证明回执》。并积极主动与相关机构协调配合,确保异地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五、其他事项

1、本操作流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在上述业务的办理中,如出现违反操作流程违规办理的,一律按操作流程追究当事人责任。

乌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28日印发


关闭
保存
打印
分享到:

上一条:

下一条: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汇雅书世界

乌海政府网 乌海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网站维护电话:0473-8992631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
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