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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摘要)
发布时间:2018-01-19 16:14:06 作者:区域经济合作局 来源: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摘要)(内政发〔201329号)

一、准入条件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多晶硅、单晶硅单期规模不低于5000/年。

()多晶硅生产成本在12万元/吨以下,采用冷氢化技术,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发展电子级多晶硅。

()单晶硅光伏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18%,多晶硅电池转化效率大于17%

()多晶硅、单晶硅组件单期产能达100万千瓦/年以上。

()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大于95%

三、支持政策

()对多晶硅(单晶硅)、电池组件产业链由同一投资主体投资的、重点光伏制造园区光伏组件和相关配套产业(包括:光伏生产用石英制品、石墨、银浆、光伏超白玻璃,钢丝、铝框架制品及光伏设备制造业等)可打捆计算投资额,每投资20亿元配置1亿吨煤炭资源。

()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多晶硅、单晶硅、电池组件生产企业与现有发电企业进行整合重组、支持大型多晶硅企业新建自备电厂(包括异地自备电厂),形成硅电一体化,以降低生产成本。在自备电厂投产前,享受直供电电价,电价不高于0.38/千瓦时。

()对上述符合资源配置条件但不要求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可给以贴息、风险投入等支持。地方政府要创新融资服务模式,通过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等企业,采取担保、抵押等方式支持企业落实银行贷款。

()对上述符合资源配置条件但不要求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在西部大开发、非公经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对自治区内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鼓励采购本地生产的多晶硅(单晶硅)原料和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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