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摘要)(乌海政发〔2011〕96号)
(二)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1、实行税费减免政策。新建的旅游景区景点、新办旅游企业和在我市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市外旅游分支机构,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半征收3年,其用水、用气、用热、用电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对旅游特色乡镇和农牧民以“农家乐”、“牧家乐”、“渔家乐”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免征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市内外旅行社开展的旅游包机业务,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对专门从事旅游运输的车队,按所得税法规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加快旅游客车的折旧。对从事旅游纪念品研发、制作、展销的企业,土地所得税给予先征后返。
2、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土地、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为符合国家有关供地政策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如旅游厕所、公共停车场、旅游咨询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景区道路指示牌、旅游公益广告牌等)、特色购物街区(大卖场)、大型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三星、四星级酒店,优先供应土地,减半征收新建景区景点的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经批准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旅游景区(点)和四星以上酒店的,从投入运作月份起,减免土地使用税5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合理安排旅游产业用地,农用地承包、转包要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3、实行价格等鼓励优惠政策。鼓励景区评级、晋级。其中:新评4A级景区或由4A级景区晋升到5A级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评5A级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鼓励酒店评星、提高星级标准。对于新评的四星、五星级酒店,制定专门的优惠政策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鼓励政策。
对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全面落实旅游景区的动力用电在分别计量的基础上,执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政策。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
4、适当放宽旅游项目贷款政策。对符合旅游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要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经银行评估认可,旅游景区项目特许权、营运权和门票收入,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对市级重点旅游项目、旅游客运公司、重点景区及周边家庭旅馆等旅游企业适当放宽信贷条件,优先提供担保,优先给予贴息。鼓励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助联保方式贷款融资。
5、增加财政资金投入。从2012年起,市、区两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年度旅游专项资金要按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递增。
6、建立旅游“绿色通道”。优先保证旅游车辆通行,除超员、酒后和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不扣留、不罚款。确保外地旅游车辆 、旅游巴士在乌海境内畅通无阻。
7、支持旅行社做大做强。支持市内外旅游企业兼并重组,培育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对引进包机、专列、大巴等大批量旅游团队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政策由市旅游局另行制定)。鼓励市内旅行社同外地旅行社开展各种形式的合资合作。鼓励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提供的合法发票可作为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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