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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水务局2022年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1-02 11:31:26 作者:乌海市水务局 来源:乌海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抽查事项编码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抽查方式 检查内容 上传机关 审核机关 状态 原上传机关名称
33215030001002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乌海市水务局 无需审核
33215030002002 对职权范围内水量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2006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2号公布)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黄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所辖范围内黄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2.【部门规章】《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8号公布)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实行分级督查和联合督查相结合的督查制度。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的黑河流域管理局、三省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实施全线闭口、集中下泄和应急水量调度期间,应当派出督查组,对取(退)水口的启闭及取(退)水情况、水库和水电站蓄泄水情况等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或者驻守监督检查;必要时,由黑河流域管理局会同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黑河干流重要取(退)水口及水库、水电站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乌海市水务局 无需审核
33215030003002 对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水灌溉的统一管理和水政监察。
4.【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其审批的取水许可以及下级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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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503000800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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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5030005002 对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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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5030006002 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资格资质、质量体系、质量工作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6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乌海市水务局 无需审核
33215030007002 对水土保持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2.【部门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乌海市水务局 无需审核
33215030004002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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