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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3-10729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5〕5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5-02-11 00:00:00 公开日期 2023-10-28 17:39:32 公文时效 废止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来源: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政办发〔20155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2014128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2015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二次、十三次全委(扩大)会及市委六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着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开局之年。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着力抓好行政复议工作。重点解决好基层行政复议机构虚设、人员短缺、素质较低、难以胜任工作等问题,使行政复议化解社会矛盾和争议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各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和规范行政复议工作。

二、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自治区法制办拟于今年下半年组织第一期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各区、各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今后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在行政复议人员数量和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等方面按照相关要求配备行政复议人员。

三、实行法制机构、法制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备案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将对全市法制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实行备案及动态化报送制度,要求各区、各部门将法制机构和从事法制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名单(见附表)于3月6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地址:wuhaifazhiban@163.com

                           2015年2月11

附表

法制工作人员信息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  生

年月日

学历

专业

工作单位

 

任现职时间

政治面貌

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是否为行政复议人员

所在单位是否有法制机构

备注:本表格各单位法制工作人员均需填写,一人一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

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12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保证行政复议工作质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行政复议资格。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至少应当有2人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五条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通过全区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可以申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考试内容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和行政复议实务两部分考试大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内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公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

(一)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且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满3年。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可直接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八条  参加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十条  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取得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参加行政复议业务培训考试,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培训考试情况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审核注册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培训考试工作由盟市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盟市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考试的,每年要将培训考试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每三年审核注册一次。审核注册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核注册由行政复议人员所在单位填写《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审核注册登记表》,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逐级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合格的,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上加盖审核注册戳记或者加贴审核注册标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不予审核注册:

(一)未参加年度业务培训,或者年度业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审核注册手续的;

(三)其他不予审核注册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一)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等行为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未进行审核注册或者审核注册未通过的;

(四)已经调离行政复议工作岗位的;

(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

(六)其他应当注销资格的情形。

调离行政复议工作岗位后又重新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应当重新申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受表彰奖励、受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以及在职等情况进行记载。对于具有注销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取得和注销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补发证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4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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