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物流信息和大宗商品交易服务中心发展的意见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5-10036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15〕32号 | ||||||
发文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 | ||||||||
成文日期 | 2015-07-15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5-07-15 11:39:59 | 公文时效 | 失效 |
为进一步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我市物流业健康科学发展,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达成交易,充分发挥乌海市物流信息和大宗商品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乌海市大宗商品交易服务中心)集聚功能,推动经济转型和城市转型,建设自治区西部区域中心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奖励支持范围
(一)在乌海市注册,在乌海市大宗商品交易网(包括乌海市天健煤焦化交易网、乌海市鸿达物资交易网、内蒙古华远焦化交易网)平台线上实现交易(以下称平台交易企业),并为乌海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作出贡献的企业。
(二)企业将物流业务剥离,转由在乌海市注册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并在乌海市大宗商品交易网平台上实现交易,为乌海市调整产业结构作出贡献的企业。
二、奖励支持内容
(一)一站式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乌海海关等行政机关;金融、保险、铁路、航空等服务机构;检测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乌海市大宗商品交易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商务服务,提高企业办事效率。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入驻乌海市大宗商品交易服务中心企业铁路运力。
(三)给予企业资金奖励。对符合奖励支持范围的企业,通过入驻乌海市大宗商品交易服务中心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财政收入作出贡献的给予资金奖励,具体标准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增加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免费为入驻乌海市大宗商品交易服务中心的企业提供办公场所。
(五)为乌海市大宗商品交易服务中心提供云数据存储服务。
三、奖励资金发放原则
(一)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证件。
1. 在乌海市注册公司营业执照;
2. 入驻乌海市大宗商品交易服务中心协议;
3. 乌海市大宗商品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交易凭证;
4. 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和本年度完税凭证。
(二)奖励程序。
由乌海市大宗商品交易服务中心核实申报企业的具体情况并提出奖励方案,乌海市大宗商品交易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绩效评价,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三)处罚机制。
对弄虚作假或通过转移公司注册地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要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记入诚信系统,今后不得再申报政府支持的各类项目。
本意见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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