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康华无捕捞许可证非法捕鱼案案件公示信息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0-05406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处罚/强制 | ||||||
概 述 | 康华无捕捞许可证非法捕鱼案案件公示信息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0-10-22 16:27:1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乌农罚〔2020〕10号 |
当事人姓名 | 康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捕捞许可证非法捕鱼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非法鱼获7.85公斤。 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行政处罚机关 | 乌海市农牧局 |
行政处罚日期 | 2020年9月3日 |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罚〔2020〕10号
当事人:康华、女、33岁、住址:海勃湾区**家园**号楼*单元**室 。
当事人无捕捞许可证非法捕鱼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0年8月19日01:15,当事人康华驾驶皮筏进入黄河内使用地网捕捞鲤鱼、鲫鱼等7.85公斤被我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主要证据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康华在无捕捞许可证非法捕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上述违法行为实施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告〔2020〕10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和《内蒙古自治区渔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责令停止,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未经出售,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鱼获7.85公斤。
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海市农牧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开具罚没款专用收据后,到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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