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印发《乌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152/2021-07543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公开日期 | 2021-04-07 19:17:2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关于印发《乌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切实增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特制定《乌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2日
乌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乌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发挥行业专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乌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的资格认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管理和专家费用支付的规范使用。
第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由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总体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际工作选定专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专家签订《乌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聘用合同》(附件1),专家聘期一般为两年,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入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的专家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学风严谨,科学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10年以上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审查、验收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专业领域涉及消防、石油化工、水利、交通、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自控等消防安全相关专业;
(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70周岁以下,能够对相关项目的建设管理提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六)热心参加相关技术咨询、审查、评价、评议,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召集的抢险救灾评估等社会公益活动,且能做到按时按质完成赋予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展下列活动,可以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抽取专家。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其他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相关技术服务;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制定;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和标准调研、咨询、培训、宣传、课题研究、督查检查;
(四)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从市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与指定相结合。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特点,由专家使用部门合理确定评审专家的类型,可采取随机抽取与使用部门指定相结合方式选取专家;
(二)回避制度。凡与项目有关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的专家及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该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一经查实,予以解除专家资格。
第七条 专家工作要求:
(一)履职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执行国家政策,保证承担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技术服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二)应明确表明技术服务意见并签名确认,专家对评审意见或相关工作结果负责;
(三)以组成专家组形式进行会议论证的,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专家组意见,评审意见应有专家签字;
(四)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事项,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专家组论证结果;
(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专家一经查实将予以解除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关责任;
(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服务的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除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被抽中不参加专家活动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本人因身体状况不适应专家评审及相关工作,主动提出解除专家资格要求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等。
第九条 专家应邀参加消防技术工作取得相应报酬。专家费用支付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乌海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乌资交发〔2019〕15号),不超过半天400元/人,全天800元/人(包括专家审查资料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以上专家费用标准为税后报酬,由聘请专家单位负责缴纳专家个人所得税税款,办理代扣代缴等业务。
第十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使用专家,由申请使用专家部门提前1-2天提出专家使用需求,并根据需要填写《乌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使用申请表》(附件2),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专家选派采取使用专家部门指定、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使用专家由其自行审批,相关程序可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使用专家工作结束后,由使用专家的部门填写《乌海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费用申报表》(附件3),经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核实、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报市住建局计财科履行专家费支付手续;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使用专家由各区自行承担专家费用。
第十二条 国家、自治区对消防技术专家及管理有新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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