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碰右侧滑开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6152/2021-0756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公开日期 2021-04-07 19:28:11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相关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力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认真学习领会《暂行规定》及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等规章制度,并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优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流程、申请材料等,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同时,通过普法宣传日、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消防审查验收政策宣传力度,扩大相关政策的知晓率;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一线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提高政策把握水平和工作技能,把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关口。

二、压实责任,强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责任义务

(一)明确市区两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

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并依职责承担市辖城区内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工程和2019年6月30日承接消防工作后仍在进行监管非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认为有必要直接承担的建设工程可提级负责。其余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区财政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非财政资金国有投资项目、园区项目以及2019年6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的各类原市管非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工程)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管理,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区如涉及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定某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

(二)明确建设工程各方具体责任义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图纸复核、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三、加强管理,细化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

(一)规范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行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机构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联合审图”的建设工程,在消防技术审查合格后,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消防技术审查意见,并向具体负责项目的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报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以及未实行“联合审图”的建设工程,可由具备审查能力的单位(相应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应专业设计单位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依据技术审查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严格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对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等要求,准确把握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对满足申请评审条件的,按照管辖权限逐级审核上报。各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书面报送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于两个工作日内转报至自治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三)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行为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含消防查验内容,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在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时,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和本文件要求同步实施消防查验,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时一并提交

(四)加强消防验收过程技术力量保障

建立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由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制定专家库管理及其劳务报酬支付制度,财政部门将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聘请专家组进行验收技术服务和委托本级消防审验技术机构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家组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技术服务意见,消防审验技术机构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意见,均作为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五)创新改革消防验收办理流程

以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为契机,大胆尝试、改革创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流程。建设单位在消防业务系统提交消防验收的技术资料前,积极靠前服务、提前介入,由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本级消防审验技术机构或本级消防审验技术机构联合专家组先行对建设单位准备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前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发现问题后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建设单位对先期查出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后,再由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本级消防审验技术机构或本级消防审验技术机构联合专家组重新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消防审验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意见直接出具消防验收审批结果文书。全面实现受理前“服务先行”,受理后“马上办结”,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优化服务质量,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的获得感。

四、积极探索,逐步推进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结合住建部要求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我市消防审验底数,分门别类汇总和建立台账,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先易后难、依法依规原则,逐步推进解决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一是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二是先行解决《关于妥善解决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的通知》(内建质〔2020〕34号)已经给予政策的2015年5月1日前开工的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含商住一体、政策性住房)项目和购房人数较多且用于居住的公寓等项目,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待上级出台相关优化政策后再行解决。三是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属地政府汇报,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积极研究解决。

五、信息互通,强化部门间消防审验信息资料共享

按照我市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互通机制,针对由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展具体消防审验工作中,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及时以文件形式函询涉及的项目情况和借阅原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等。同时,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以及《工作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要求,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将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共享给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权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发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案件线索后,经初步勘验、调查认为需要进行后续行政处罚的,应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建督〔2020〕154号)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并同步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进一步规范消防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乌建局政字3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df

上一条:

下一条: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8992631,邮箱:whdsj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