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农牧局关于印发《乌海市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1-08918 | 发文字号 | 乌农字〔2021〕20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公开日期 | 2021-04-15 18:22:0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乌海市农牧局关于印发《乌海市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农字〔2021〕20号
各区农牧水务局:
为加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产品安全,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打击违禁添加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印发的《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内农牧饲发〔2021〕109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乌海市实际情况,制定《乌海市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将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执行并按时上报监管情况和总结。
联系人:陈霞 联系电话:3133535
2021年4月15日
乌海市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产品安全,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打击违禁添加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印发的《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内农牧饲发〔2021〕109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乌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一)抽样注意事项及要求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经过培训上岗。三区饲料工作办公室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本辖区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主动出示有关文件和工作执法证件。
2.注意保质期:各抽样人员应注意所抽样品的保质期,必须是近期生产的饲料,在检测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样。
3.抽样单填写要求:第一、企业名称必须填写企业公章全称;第二、样品名称填写完整的名称;第三、抽样单填写信息全面、准确、字迹必须清晰;第四、每个抽样单要求只填写一个样品(一单一样),以第一联为验收样品凭证;第五、现场发现抽样单有误可以修改的由抽样人员逐份改正并加盖手章。
4.商品饲料一律抽取饲料标签,并在抽样过程中进行标签检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样品,其标签必须标示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对于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样品,其标签必须标示进口登记证号和代理单位名称。其他饲料样品,其标签必须标示生产许可证号。三无产品不予抽样,直接按不合格处理。
5.抽样范围、时间和数量要求:各抽样单位严格按照“监测对象”、“监测产品种类”和“抽样环节”进行抽样,按照《饲料 采样》(GB/T 14699.1-2005)中最高限量划分产品批次,每份封包的样品不少于500g,监测每批样品抽取一式四份(其中检测用2份,留样1份,受检单位1份)。上半年抽样完成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下半年抽样完成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
6.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样品按废样处理。
7.饲料抽样工作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做好卫生保健和个人防护工作。
(二)抽检监测产品种类
猪、禽、水产品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抽取少部分养殖场自配料);牛羊精料补充饲料、浓缩饲料;宠物饲料;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包括植物性原料和动物性原料)。
(三)抽检产品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要全覆盖表1中指标,在检测能力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检测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等指标(见表2)。此抽检检测项目全部由市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完成。
(四)三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样任务
乌海市上半年任务20批次、下半年任务20批次,全年累计40批次,要求各区饲料生产企业全覆盖,具体分配如下:
1.海勃湾区上半年抽样10批次,下半年10批次。
2.海南区上半年抽样5批次,下半年5批次。
3.乌达区上半年抽样5批次,下半年5批次。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市、区饲料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饲料质量安全“212”巡查制度,各区饲料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方面。
全面强化对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产品标签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各区要将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并于2021年6月底前将各区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报乌海市畜牧兽医中心。
四、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
(一)抽检对象
抽检对象以年出栏50-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和年出栏20-200头的肉羊养殖场(户)为重点,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兼顾其他规模的养殖场(户)。抽检样品为育肥后期的生猪、肉牛和肉羊尿液。
(二)抽检任务分配
乌海市上半年“瘦肉精”专项监测任务50批次、下半年“瘦肉精”专项监测任务50批次,全年累计100批次,具体分配如下:
1.海勃湾区上半年抽样20批次(4户养殖企业),下半年20批次(4户养殖企业)。
2.海南区上半年抽样15批次(3户养殖企业),下半年15批次(3户养殖企业)。
3.乌达区上半年抽样15批次(3户养殖企业),下半年15批次(3户养殖企业)。
(三)抽检项目及检测方法
现场快速筛查: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采用酶联免疫法(或胶体金法)进行检测。
监督抽检及确证检测: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班布特罗、齐帕特罗、特布他林、氯丙那林、溴布特罗、西布特罗、马布特罗、西马特罗等11项。监督抽检和筛查发现的疑似阳性样品依据标准《动物尿液中22种β-受体激动剂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NY/T3146-2017)进行确证检测。
(四)抽样要求及判断依据
尿液抽样要求: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所有样品应低于(4℃)保存和运输。
结果判定依据:根据(农业部公告第176号)、(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样品检测结果超过确证方法定量限的,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当地农牧水务局应当及时依法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疑似阳性样品和抽样单要第一时间送达自治区农牧厅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确证结果为阳性的,当地农牧水务局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查。
各区于2021年6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将各辖区内的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检测结果情况报告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乌海市畜牧兽医中心,市畜牧兽医中心汇总后上报内蒙古农牧厅饲料饲草处。
表1 盟市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产品类型 | 检测指标 | ||
配合饲 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 猪、牛、羊及其他动物饲料 | 水分、粗蛋白、铜、锌、铅、砷、镉 | |
禽饲料 | 水分、粗蛋白、铜、锌、铅、砷、镉 | ||
水产饲料 | 水分、粗蛋白、铜、锌、铅、砷、镉 | ||
宠物饲料 | 水分、粗蛋白、铜、锌、铅、砷、镉 |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维生素混 合饲料 | 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维生素B、维生素B2、维生素B6 | 根据检测能力选择2个项目 |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 铜、锌、铁、锰、铅、砷、镉 | 根据检测能力选择2个项目 | |
复合预混合饲料 | 铜、锌、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B2、维生素B6、赖氨酸、蛋氨酸、铅、砷 | 根据检测能力选择2个项目 | |
单一饲料 | 动物源性 | 水分、粗蛋白、三聚氰胺 | |
植物源性和微生物发酵类 | 水分、粗蛋白、三聚氰胺 | ||
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 铅、砷、主成分(产品标准方法适用时) |
表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产品类型 | 检测指标 | |
配合饲 料、浓缩 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 猪、牛、羊及其他动物饲料 | 水分、粗蛋白、铜、锌、铅、砷、镉、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氟苯尼考、莫能菌素 |
禽饲料 | 水分、粗蛋白、铜、锌、铅、砷、镉、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氟苯尼考、氯霉素、二硝托胺、氯羟吡啶 | |
水产饲料 | 水分、粗蛋白、铜、锌、铅、砷、镉、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氟苯尼考、氯霉素、呋喃西林、 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 | |
宠物饲料 | 水分、粗蛋白、铜、锌、铅、砷、镉 |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维生素混 合饲料 | 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维生素 B、维生素B2、维生素B6 |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 铜、锌、铁、锰、铅、砷、镉 | |
复合预混合饲料 | 铜、锌、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B2、 维生素B6、赖氨酸、蛋氨酸、铅、砷 | |
单一饲料 | 动物源性 | 水分、粗蛋白、三聚氰胺、牛羊源性成分(标 示含牛羊源性成分除外) |
植物源性和微生物发酵类 | 水分、粗蛋白、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B1、 玉米赤霉烯酮、T-2毒素、脱氧雪腐镰刀菌 烯醇、赭曲霉毒素A、伏马毒素(B:+B2) | |
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 铅、砷、主成分(产品标准方法适用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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