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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乌海市2021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2-00183 发文字号 乌农字〔2021〕9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农牧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公开日期 2021-02-22 09:33:51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乌海市2021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关于印发《乌海市2021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区农牧水务局、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2021 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为全面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厅局长会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  作会议精神,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内蒙  古自治区2021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乌海市2021 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各区、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明确职责,加强合作,确保完成监督检测任务。

  (一)农畜产品定量监测:各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兽 医局按《方案》计划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抽样送样工作。抽送样要 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样品送交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二)农产品快速定性监测:由各区、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 管站负责本管理区域农产品质量日常快速定性抽样检测工作,并按时上传检测报告。

  (三)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和监督抽查:由市农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市农牧业综合行政 执法支队牵头负责,各区农牧水务局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和 兽医局配合开展随机监督抽样检查,所抽检样品由乌海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报告。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和 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定量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依法开展调查和立案查处。

  (五)抓好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落实:按照乌海市农牧局与乌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乌海市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 案》,各区农牧部门要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稳步推 进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对附证上市的农畜产品开展专项监测,对承诺合格但检查监测不合格的农畜产品,及时移交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进行查处;对问题严重造成安全事故的,要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二、 提高检测能力,强化技术支撑,确保检测时效与质量。

  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要按照方案提前做好农畜产品检测准备工作,强化练兵和实验室管理,适应新的要求。今年,检测标准要按照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替代原农业部235号公告。

三、 强化措施落实,监督监测全覆盖,注重结果运用。

  今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要做到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抽检全覆盖,加大对质量安全县(海南区)的监督抽检 力度,确保质量安全县建设质量。根据我市蔬菜瓜果茬口及生产情  况适时安排各区抽样送检和开展监督监测;在快抽、快检、快出报 告的基础上,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各 区要按双周报告抽样和检测基本情况(未抽、未检报送“零”)报告, 我局将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公布抽样和检测情况。在检测、 监测工作中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和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咨询联系。

  附件:1. 《乌海市2021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方案》

  2.例行监测、专项监测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3.例行监测、专项监测检判定依据和原则

  4.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样品汇总表

  5 .2021年第季度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

  6.抽样付费表

  乌海市2021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方案

    为保障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指导农畜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和农牧业生产的作用,助力我市农牧业高 质量发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数量达到1.5批次/千人的要求,2021 年乌海市开展农畜水产品检验检测940 批次。

  (一)我市抽样监测任务

  1.农畜产品定量监测任务全市全年定量检测地产农畜产品180批次。

  其中:海勃湾区抽样监测任务:蔬菜、瓜果产品55个批次;畜禽水产品10个批次。海南区全年抽样监测任务:蔬菜、瓜果产品45个批次;畜禽水产品10个批次。乌达区全年抽样监测任务:蔬菜、瓜果产品55个批次;畜禽水产品5个批次。

  2.农产品快速定性监测任务

             全市全年定性快速监测地产农产品1200批次。其中:海勃湾区全年检测任务:470批次。海南区全年检测任务:430批次。乌达区全年检测任务:300批次。

  3、 农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

  全市全年监督抽检地产农产品140批次。其中:海勃湾区抽样监测任务:蔬菜、瓜果产品50个批次;畜禽水产品5个批次。海南区全年抽样监测任务:蔬菜、瓜果产品30个批次;畜禽水产品5个批次。乌达区全年抽样监测任务:蔬菜、瓜果产品47个批次;畜禽水产品3个批次。

  4、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合格证试行主体专项监测)

           三区对品牌效应好、集中上市、销量大、名优特新企业和鸟  海葡萄地标产品、开具合格证经营主体开展农畜产品专项监测。全年开展专项监测60批次。其中,海勃湾区抽样监测任务:蔬菜、瓜果产品21个批次;畜禽水产品3个批次。海南区全年抽样监测任务:蔬菜、瓜果产品13个批次;畜禽水产品5个批次。乌达区全年抽样监测任务:蔬菜、瓜果产品18个批次。

  (二)自治区例行监测任务

  2021年,自治区安排乌兰察布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我市农畜产品开展例行抽检,其中抽检种植产品360批次、 畜禽产品200批次。局属农业发展中心(水产渔政管理站)、畜 牧兽医发展中心、市农牧业综合执法支队和三区农牧水务局要配合完成抽样工作.

  二、 监测范围及品种

  (一)监测范围

  1.种植业产品

             (1)种植规模大、集中上市、外销量大的特色农产品生产 基地;(2)截止2020年底前认定的绿色和有机种植产品生产基地和认证产品、名特优新产品的种养殖基地;

  (3)新建的蔬菜生产基地,蔬菜、水果采摘园等;

  (4)蔬菜、水果标准示范园;

  (5)在日常监管及检测中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

  (6)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海南区)抽检全覆盖;

  (7)各地供团购、集中用餐点的蔬菜基地等;

  (8)可追溯的地产种植产品;

  (9)家庭农场;

   (10)种植散户; 2.畜禽产品

  (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2)2020年底前认定的绿色和有机认证基地和产品、名特优新产品的种养殖基地;

    (3)屠宰场;

    (4)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海南区)抽检全覆盖;

    (5)在日常监管及检测中发现问题比较突出区域的产品;

    (6)可追溯的地产养殖产品; 

    (7)家庭牧场的上市产品;

    (8)养殖散户;

  (二)监测品种

  1. 种植业产品:葡萄、青椒、韭菜、菜豆、芹菜、菠菜、番茄、黄瓜、茄子、辣椒、结球甘蓝、白菜、葱、胡萝卜、花椰菜、苦瓜、叶用莴苣、青花菜、草莓等。

  2. 畜禽产品:猪肉、猪肝;禽肉、禽蛋;羊肉;牛肉。

  3. 水产品:鲤、鲫、草鱼等常规养殖品种。如所抽生产基地没有以上品种或抽样不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调整。

  三、 抽样及前处理

  承担任务单位在抽样时,必须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要逐项、 如实、清楚地填写各项内容,如有需要特别陈述的事项,可在备  注栏中标注。抽样单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抽样单一式四份,第一联留存抽样单位, 第二联留存受检单位,第三联留存检测单位,第四联留存被抽检 单位所在地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每批次样品用塑料袋完成包装, 并在外包装书写相应的样品编号(如有特殊要求市农牧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与质检机构直接对接)。购样需开具普通发票,无法开具发票的,可开收据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无章印手印)。

  (一)种植产品

  1、 样品量

  (1)块根类或块茎类:样品采集至少6个-12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代表种类有:萝卜、胡萝卜、马铃薯等。

             (2)鳞茎类蔬菜:韭菜和大葱取出泥土、根及其它黏附物, 洋葱和大蒜:去除根部和老皮。样本采集量至少12至24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代表种类有:洋葱、韭菜、葱和蒜等。

             (3)叶类和甘蓝类蔬菜:去掉明显腐烂和萎蔫部分的茎叶, 青花菜(西兰花)和花椰菜(菜花)分析花序和茎,采集样品数 量4个~12个个体,且不少于3kg。 代表种类有:大白菜、普通 白菜(小白菜和油菜)、薤菜(空心菜)、菜薹(心)、叶用莴苣 (生菜和油麦菜)、芹菜、菠菜、结球甘蓝、花椰菜(菜花)、青花菜(西兰花)等。

  (4)豆类蔬菜:采集样品鲜豆(豆荚)不少于2kg。 代表种类有:菜豆等。

             (5)茄果类和瓜菜类蔬菜:去掉果梗后的整个果实,采集  6~12个个体,不少于3kg。 番茄、茄子、辣椒、黄瓜、苦瓜、西葫芦等。

  2、 抽样和抽样单的填写

  (1)抽样:每个棚只抽一个样品,如果是统一管理的基地,公司加农户的情况同一 品种蔬菜最多可以抽3个样品。  

             (2)抽样单的填写:抽样单信息必须填写完整,不需要填  写的位置以“— ”划掉。样品来源必须清楚。受检基地名称必须是 营业执照的名称,必须有联系人及地址,样品信息必须有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抽样数量、抽样基数,联系人,联系电话。

             (3)抽样编号规则:地区名称首字母+2021+月份+日期+-+ 顺序号,如:呼和浩特市: HHHTS20210101-0001;  包头市BTS20200101-0001。

             (4)样品前处理及保存:全部样品四分后匀浆,样品不得少 于1000g,匀浆后样品分装成3盒,每盒不少于250g,-20℃ 保存待测。

  (二)畜禽产品

           1、样品量:猪肝取整叶,约600g; 猪肉、牛肉、羊肉取整 块瘦肉(不要脂肪),约600g; 禽肉:整只鸡取胸肉及腿肉,约 600g; 禽蛋:取12枚;肉样均等分成三份、分别包装、每个样 品编一样的号;禽蛋充分搅拌后分装在3个瓶中、密封并贴上编号。

            2、 样品编号规则:地区名称首字母+2021+月份+日期+-+顺 序 号 , 如 : 乌 海 市 : WHS20210101-0001;   包 头 市BTS20200101-0001。

  3、 抽样单信息必须填写完整,不需要填写的位置以“— ”划掉。样品来源必须清楚。

  4、 畜禽产品寄原产品冷冻样,不需要前处理。

  (三)水产品

   1、 抽样方式及取样量:

            (1)抽取地产样品或可追溯的地产水产品,抽样环节可在  养殖基地、运输车(或暂养池)和批发市场(零售摊位)。抽样 时,被抽取的样品应能明确生产主体,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原则上不抽。

            (2)鱼3尾取肌肉部分600克混匀,分装3袋, 一袋用于  检测, 一袋备样,另外一袋三方签字后留给被抽检单位。实际操 作中应根据所取样品的个体大小,在保证最终获得检样量(试样量不少于600g) 的基础上,抽取样品。

  (3)在基地抽检时无法做到用超纯水洗,建议只用井水冲洗,在实验室采用自来水冲洗。

  (4)暂养池的认定以暂养池的样品基数为依据,其数量不少于250kg。

  2、 样品制备:

            (1)鱼类:至少取3尾鱼清洗后,去头、骨、内脏,取肌肉、 鱼皮等可食部分绞碎混合均匀后备用;试样量不少于600g, 分  为两份,其中一份用于检测,两份备样,检样和备样应同时匀浆后再分装。

            (2)虾类:至少取10尾清洗后,去虾头、虾皮、肠腺等,得 到整条虾肉绞碎混合均匀后备用;试样量不少于600g, 分为三份,其中一份用于检测,两份备样。

  (3)每个样品制备后,应把刀具、案板、制样设备等用流水冲洗干净,用去离子水清洗三遍,用纸巾擦去多余水分,再进行下一个样品的制备,防止样品间交叉污染。

 (4)填写相应的制样记录,制样记录中应包括取样数量,以及制样后的样品数量、制样时间、制样人。

  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样品制样记录

抽样编号

取样数量

(尾)

样品数量

(g)

制样日期

制样人

备注

  3、 抽样方法。各地提供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名录,检测机 构选择的生产基地和所抽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可追溯,能反映当地农牧业生产特点和安全管控措施执行情况。

  (1)种植业产品:按NY/T 789规定执行。

  (2)畜禽产品:按NY/T 1897-2010规定执行。

  (3)水产品:按GB/T30891—2014  规定执行。

  4、 监测项目和监测依据(见附件2)

  5、 判定依据和原则(见附件3)

  四、 相关要求

  (一)结果确认和复检。不合格样品要平行实验确认后报送。

                (二)承担任务单位在抽样时,必须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 要逐项、如实、清楚地填写各项内容,如有需要特别陈述的事项, 可在备注栏中标注。抽样单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抽样单一式四份,第一联留存抽样 单位,第二联留存受检单位,第三联留存检测单位,第四联留存被抽检单位所在地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任务的各机构在制备样品时要预留复检的样,以便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检验,对不合 格样品各检测机构要在第一时间上市农牧局,同时反馈被抽检地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被检测单位(农户)。

                   (三)2021 年度检验检测数据执行双周调度(按自治区农 牧厅要求适时调整),各承担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数据汇总上报, 不合格样品(表格参考附件4)要按照要求在不合格样品确认后 12小时之内报送市农牧局和被抽查地的农牧部门,同时告知被检(监)测对象。

  (四)例行监测和专项监测按照自治区农牧厅的要求报送季度数据汇总表(附件5)。

               (五)各检测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不给基层添负担,及时支付购买样品等费用(附件6)。购样需 开具普通发票,无法开具发票的,可开收据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 盖章(无章印手印)。每批次样品用塑料袋完成包装,并在外包

装书写相应的样品编号。

              (六)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特殊问题要及时沟通、 上报。未经市农牧局、自治区农牧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各类监测结果。

  (七)联系人:李世华;联系电话:0473-3998741;邮箱:whkejiaoke@163.com

  

  附件2

  例行监测、专项监测检测项目和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监测项目

检测依据

备注

禁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

硫磷、六六六、三氯杀螨醇(5种);

限用: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 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 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 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 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氟虫 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 腈 砜 ) ( 9 种 ) ;

常规: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  威、氰戊菊酯、敌敌畏、丙溴磷、杀  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  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  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 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  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  脲、甲萘威、腐霉利、五氯硝基苯、  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灭蝇  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  脲、氯虫苯甲酰胺、氯菊酯(异构体  之和)、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  酯、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  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

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

NY/T 761

或GB 23200.8

或GB/T 20769

GB/T23200.113-2018

    

脲(52种)

阿维菌素

GB 23200.19

除虫脲

GB/T 5009.147

共68种

二、畜禽产品

监测项目

品种类

检测依据

备注

禁用药物: 瘦肉精类(克仑

特罗、莱克多巴   胺、沙丁胺醇、  特布他林、西马   特罗、非诺特罗、 氯丙那林、妥布   特罗、喷布特罗)  (9种)

猪肉、猪 肝、牛

肉、羊肉

动物源性食品中β-  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   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   业部1025公告-18-2008)  或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常规药物; 磺胺类;磺胺间 甲氧嘧啶

(SMM)、磺胺

二甲嘧啶

(SM2)、磺胺

甲噁唑(SMZ)、磺 胺二甲氧嘧啶

(SDM)、磺胺喹噁 啉(SQ)(5种)

猪肉、猪 肝、牛

肉、羊肉

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 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 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 业部农质发(2014)5号) 文件附录)。畜禽中16种 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  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

法(GB/T 20759)。

样品种类新增   “猪肝、牛肉、羊肉”

常规药物: 四环素类(金霉

素、土霉素、四  环素、强力霉素)  (4种)

猪肉、猪 肝、牛

肉、羊肉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 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 法液相色谱—质谱/质  谱法与高效液相法

(GB/T   21317)。

样品种类新增   “猪肝、牛肉、羊肉”

常规药物:氟喹 诺酮类(恩诺沙

星、环丙沙星、

禽肉

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 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

量的测定液相色谱 — 串

液相色谱质谱 改成"串联质谱法"

  

沙拉沙星和达氟

沙星)(4种)

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 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 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

建方法)。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 用药物:氟喹诺酮 类(氧氟沙星、培

氟沙星、诺氟沙星

和洛美沙星)

(4种)

禽 肉 、 禽蛋

产蛋期禁用药物: 氟喹诺酮类(恩诺  沙星、环丙沙星、 沙拉沙星和达氟沙

星)(4种)

禽蛋

为2020年农业农  村部新增项目,建 议具备条件的机构

适时扩项

禁用药物:金刚烷

胺(1种)

禽肉、禽 蛋

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 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 谱 — 串  联 质  谱 法

(GB31660.5-2019)。

.改成"串联质谱

法",新增依据

“GB31660.5

2019”

2、检测方法变为: 禽蛋和禽肉中氟  喹诺酮类药物及  金刚烷胺残留量  的测定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法操

  

  

作细则(中国农业 科学院农业质量  标准与检测技术

研究所自建方法)。

常规药物;酰胺醇 类(氟苯尼考、氟  苯尼考胺和甲砜霉

素)(2种)

禽肉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 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 的测定液相色谱一串联 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 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 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或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 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 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

法》GB/T20756-2006

为2020年农业农   村部新增项目,建 议具备条件的机构

适时扩项

产蛋期禁用药物: 酰胺醇类(氟苯尼   考、氟苯尼考胺和

甲砜霉素)(2种)

禽蛋

禁用药物;氯霉素

(1种)

含肉、禽 蛋

合计38种

  

  三、水产品

监测项目

检测依据

禁用药物:氯 霉素(1种)

按GB/T20756—200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 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 定液相色谱 — 串联质谱 法》进行检测。氟苯尼考 胺上机按照附录《水产品 中氟苯尼考胺残留量测定

农业农村部2020年新  增"氟苯尼考胺上机按照  附录《水产品中氟苯尼考  胺残留量测定的上机方  法》进行”,请相关机构结 合实际适时扩项

常规:酰胺醇 类(甲砜霉素、氟  苯尼考和氟苯尼考

胺)(2种)

  

的上机方法》进行。

禁用:孔雀石 绿(包括有色孔雀  石绿和无色孔雀石 绿)(1种)

按GB/T 20361-2006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   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  相色谱荧光检测法》检测, 阳 性 样 品 用  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  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   定》液质法确证;或直接   按GB/T19857-2005《水产   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   留量的测定》液质法进行   检 测 。

禁用药物:硝

基呋喃类代谢物

(包括呋喃唑酮代

按农业部783号公告

谢物AOZ、呋喃它

-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

酮代谢物AMOZ、

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呋喃西林代谢物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

SEM和呋喃妥因

行检测 。

代谢物AHD)(4

种 )

常规药物:磺 胺类(包括磺胺噻

唑、磺胺嘧啶、磺   胺甲基嘧啶、磺胺   二甲基嘧啶、磺胺   甲基异噁唑、磺胺   多辛、磺胺异噁唑、 磺胺喹噁啉、磺胺   间甲氧嘧啶、磺胺   间二甲氧嘧啶、磺   胺氯哒嗪和磺胺甲   噻二唑等12种)

按 农 业 部 1 0 7 7 号 公 告 -1-2008《水产品中17中磺 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 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常规药物:氟 喹诺酮类(包括恩

诺沙星、环丙沙星) (2种)

按农业部1077号公告 — 1 — 2008《水产品中17 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 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 色谱— 串联质谱法》进行 检 测 。

与上半年《监测方案》 的变化:监测项目中删除  “氧氟沙星和诺氟沙星”

食品动物中停   止使用药物:氟喹   诺酮类(诺氟沙星、 氧氟沙星、培氟沙   星和洛美沙星)(4

农业农村部2020年将 常规药物氧氟沙星和诺氟 沙星"调整为停止使用药 物,同时新增项目培氟沙 星和洛美沙星,请相关机

  

  

种 )

构结合实际适时扩项

共26种

  

  

  附件3

  例行监测、专项监测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种植业产品判定依据和原则

  依据GB 2763-2019进行判定,所检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 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19及例行监测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 畜禽产品判定依据和原则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 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肝、猪肉、牛肉和羊肉中的判定值均≤0.5μg/kg;猪肉中磺胺类药物残留, GB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禽肉、禽蛋中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和达氟沙星残 留按GB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按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及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猪肉四环素类GB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禽肉和禽蛋中抗病毒药(金刚烷胺)按农业部公告第560号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三、 水产品判定依据和原则

  氯霉素的判定值≤0.3μg/kg, 甲砜霉素的判定值≤50μg/kg,氟苯尼考≤1000 μg/kg。孔雀石绿的判定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 μg/kg。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的判定以AOZ、SEM、AMOZ     和 AHD各为≤1.0 μg/kg。氟喹诺酮类的判定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总量≤100μg/kg,氧氟沙星、诺氟沙星不得检出(≤2.0 μg/kg)。磺胺类的判定以磺胺噻唑等12种的总量≤100μg/kg。

  

  附件4

  2021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样品汇总表

  

  填报单位: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样品编号

样品

名称

受检单位

通讯地址

受检人

电话

抽样基

生产单

不  合

格项

单 位 :

mg/kg

检验  检 测

类型

指标

实测值

  注:检验检测类型标注例行监测、专项监测或监督抽查

  

  附件5

  填报单位:

  2021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监测)数据

  制表人:

  

  

样  品

编码

抽  样

环节

受检单位

名称

法定代

表人

通讯地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检疫证

准运证

  

收购许可

样品名

抽样日

抽样

抽  样

基数

抽 样

地区

样品产

有无包

品  牌

商标

产  品

批号

生产日期

    

有效期

有无三 品一标

认证

有机认证

编号

绿色认

证编号

无公害 认证编

地理标 志认证

编号

抽样机构

名称

检测机

构名称

检测参

数1

检测参

数2

 

检测参

数3

检测参

数4

……

结果判

  1.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每季度分别填写一张表,例行监测和专项监测分别统计汇总。

  附件6

  抽样付费表

  付款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抽样品种

抽样数量(公斤、

尾、只、枚)

重量(千克)

单价(元/千克、尾、只、

枚 )

金额(元)

监测文件号

合计(大写)

¥

  

  被采样单位负责人:

  采样单位人员:

  收款人:

  注:此单据一式两联,被采样单位、付款单位各留一联

  

  关于印发《乌海市2021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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