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152/2023-06270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公开日期 | 2023-07-06 17:14:0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和责任追究
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2023年7月5日
附件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部门统计要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核算原则、计算方法、资料收集渠道,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对统计制度和指标解释理解不透的,要请示上级统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各行其是。
二、统计数据质量核查要审核数据的逻辑性,将报表数据与相关业务部门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增强与相关指标的协调性和匹配性,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开展分析,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数据质量核查和评估。
三、部门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联审机制。定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开展统计数据联审,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完整。
四、在核查中发现数据质量问题,统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统计数据,应责成有关统计填报单位(部门)重新核实,并更正或补报报表。擅自修改统计数据,且未要求有关统计填报单位(部门)进行更正或补报报表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现重大数据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五、实行统计数据质量分级负责制,部门要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既要防止虚报,又要防止瞒报,从源头上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六、对借工作便利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或者借集体决定修改真实统计资料的,将按照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七、对授意、胁迫统计人员上报不真实统计数据,干扰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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