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农牧局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屠宰、饲料等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3-08529 | 发文字号 | 乌农字〔2023〕48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公开日期 | 2023-09-04 17:00:4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乌农字〔2023〕48号
乌海市农牧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畜禽养殖、屠宰、饲料等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农牧水务局:
为保障畜禽养殖、屠宰、饲料等质量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496号)、《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 屠宰 饲料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3〕506号)的要求,现将《乌海市畜禽养殖、屠宰、饲料等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2023年9月5日
乌海市畜禽养殖、屠宰、饲料等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掌握畜禽养殖、屠宰、饲料生产质量安全风险状况和发展趋势,不断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上半年自治区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我市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范围
我市上半年抽检中涉及畜产品不合格的有1批次,为鸡蛋中金刚烷胺含量不符合《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GB 31650-2019)标准要求。按照此抽检结果,我市专项整治范围为备案的畜禽养殖、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和屠宰企业。
二、专项整治内容
(一)加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重点产品抽样监测力度,持续强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风险预警,力争做到风险因子早发现、早查处。
(二)深入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违法添加、超范围用药、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防范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三)督促屠宰企业加强进厂查验登记,依法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用药记录等,消除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防止不合格动物产品流入市场。
三、专项整治实施
(一)巡查检查。市区两级对辖区内养殖、屠宰企业,饲料经营者等逐一开展检查。配合自治区巡查检查组完成重点旗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畜牧兽医部门重点做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屠宰企业进场查验登记、肉品检疫规范化、“瘦肉精”检测、非洲猪瘟检测、无害化处理、卫生消毒、官方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履职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情况。执法支队重点查处违法添加饲料添加剂、兽药违法添加、兽药超范围用药、不执行休药期、屠宰企业未附具“两证两章”、屠宰病死畜禽、注水和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风险监测。监管科配合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重点对猪羊屠宰企业的动物肝脏进行采样,开展8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氟氢可的松、甲基泼尼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和5种磺胺类药物(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残留监测。
(三)时间安排。9-12月,市区两级对辖区内养殖、屠宰企业,饲料经营者等逐一开展检查,配合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有关人员做好风险监测和巡查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日常监管,有力防范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要坚持问题导向、问题线索核查,深挖问题产生原因,找准问题的关节环节和主体,严肃处罚。
(二)加强源头治理、系统管控,坚决遏制违法添加、超范围用药、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各区要提高认识,按照本方案持续抓好工作落实。
(三)加强普法宣传,明确养殖、屠宰、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加强对群众举报信息和网络违规销售兽药信息的核查。采取明察暗访、巡查检查等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相关信息进行跟踪排查,坚决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按照方案要求及时开展工作,并将每月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市畜牧兽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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