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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455T/2023-13971 发文字号 乌民发〔2019〕78号
发文机构 部门文件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公开日期 2019-12-11 17:29:36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作者:民政局 来源:乌海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民政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内蒙古内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978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不断完善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有效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各类困境儿童在脱贫攻坚中,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与其他儿童共同迈进全面小康社会,共享发展成果。

  二、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具体认定标准:

  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依据为由残联认定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特殊情况的,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社工机构对其自理能力和照料能力进行评估,相关调查访问结论、评议结果等材料可视为有效佐证材料。

  2.重病:依据我市现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确定。

  3.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在公安机关报案登记时间算起,满6个月以上,并由公安部门出具未联系到失联人员相关手续。特殊情况的,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也可由社工机构协助实施,相关调查访问结论和评议结果等可视为有效佐证材料。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死亡: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

  三、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查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区民政局负责审批和统计上报。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采取审核相关材料或部门信息比对的形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失联、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等情形进行查验。需要信息比对的,各相关部门应当对部门信息比对工作给予全力支持。

  2.相关佐证材料不全且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协助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4.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确认。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情形发生变化的一般是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恢复监护能力的、年龄超过18周岁的、户籍迁出的、死亡的、被判刑的、被强制隔离戒毒的、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以及由区民政局确定不再适合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五)属地管理。对具有乌海市户籍并在本区居住生活的未满18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其所在的区民政局进行动态管理。

  四、保障内容

  一)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市政府每年确定并公布的分散供养孤儿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各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现行渠道解决。

  各区在计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我市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差发放;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应进行补差发放,确保其实际获得的补贴额度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三是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且已超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发放,不得降低其现有生活水平;四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应在计算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时进行扣除;五是其它无扣除、补差事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其应当享受的补贴标准全额发放,但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六是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其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上述原则进行计算并补差发放。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时,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发放至其监护人,并由监护人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的,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

  (二)医疗康复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救助等进行救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对应类别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低收入、因病致贫家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救助政策。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医疗保险统筹范围,所需个人缴纳部分,个人缴纳参保费由医疗救助资金列支,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政策。加强对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社会慈善救助以及其他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

  (三)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对接受高等教育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现行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予以资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资助政策。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加强部门协作配合,采取综合性措施,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送养工作指导,创建信息对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五)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加强精神关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各区民政局要组织儿童主任、社工、志愿者定期探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和学校,了解掌握监护情况,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学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充分认识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贯彻与散居孤儿保障相衔接的原则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业务流程,健全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机制,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局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各区民政局要及时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与相关部门分享,协调落实综合保障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对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共青团应当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指导少先队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应当发挥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公安、司法、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切实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加强监督管理。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区民政局要将其记入信用记录,并报送至乌海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区民政局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核查,市民政局每年组织抽查。

  (四)加强政策宣传。市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区可以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制定完善本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方案,确保20201月底前,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到位。市民政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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