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66A/2020-05394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公开日期 | 2020-11-27 16:09:19 | 公文时效 | ||||||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
为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整体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案件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执法案件办理工作流程,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公平、公正、合理,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减少工作失误,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自治区和我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许 滨 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张立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
魏定立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钰嵌 二级调研员
刘建蒙 四级调研员
杨忠库 市公用事业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成 员:马冬梅 办公室主任
王 强 法制宣教科科长
张学飞 市容环卫监察科科长
李志伟 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科科长
李智河 市政公用监察科科长
赵 芬 园林绿化监察科科长
佟玉双 考核稽查执法分局局长
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案件工作,以及有关行政执法的重大事项。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审理会议,必要时邀请案件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制宣教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审理范围
(一)跨行政区域的;
(二)在全市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等特定活动的;
(四)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罚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或罚没的;
(五)拆除永久性建(构)筑物等在50平方米以上的;拆除非永久性建(构)筑物等估价在5万元以上的;
(六)责令停工、停产、停业,或者查封现场的;
(七)降低资质或吊销许可证的;
(八)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
(九)需要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十)有犯罪嫌疑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的案件。
三、审理内容
(一)处罚主体是否准确;
(二)是否有案件管辖权;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真实有效;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裁量权是否合理、公正;
(八)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理的内容。
四、审理程序
(一)案件查处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法制宣教科进行初审。
(二)法制宣教科接到报审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
(三)法制宣教科对案件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
对符合案件审理条件的案件,报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向案件查处机构退回案卷,并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四)召开案件审理会议
1.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
2.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况,应到主动提出,并报主任决定;
3.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4.作出案件审理意见。
(五)法制宣教科填写案件审理决定表,报主任审签。
(六)交由案件查处机构执行。
五、责任追究
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会审理而未提交的,或者其他不按规定履行案件审理工作职责,构成玩忽职守、或贻误工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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