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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15 16:24:2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区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相关精神,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要求,充分利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治理;有利于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

二、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区、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各部门要对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化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区、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打破信息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着力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整合。要加快建立完善重点领域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疏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支持征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二)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地方信用管理网站。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各区、各部门的信用信息全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平台采集、整合、储存各级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以及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得信用信息记录资料,为实施公共管理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三)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各相关部门要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四)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征信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加大对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五)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要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

乌海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专项工作的实施。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信用信息的记录、查询以及信用报告的应用,确保责任分工落实到位。对未按要求实施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次采取警告、严重警告、通报等制约措施。

乌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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