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请备案管理工作,推动全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建设,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结合全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规范、指导、实施、申请、公示、核查、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以消费安全放心、消费质量放心、消费价格放心、消费服务放心、消费维权放心为主要内容。整体推进消费环境的优化和提升。
第四条 市、区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组织、实施、申报、核查、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三)非有偿服务原则;
(四)非终身制原则;
(五)社会监督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凡在乌海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三)店堂及维修场所、仓库整洁,商品分类摆放,整齐美观;
(四)诚实守信,文明经营,社会公众认知度较高;
(五)重视内部管理,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具有健全的商品准入、售后服务及消费纠纷处理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六)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宣传介绍承诺的性能;
(七)被评选单位年度内未列入市场监管异常名录;
(八)设有负责处理消费争议的专(兼)职机构或人员,建立消费者投诉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处理消费纠纷,得到消费者认可,取得良好的社会影响;
(九)主动向消费者宣传企业消费维权承诺事项,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消费维权承诺书。
下列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参与“示范单位”的认定:
(一)存在重大、恶性欺诈坑害消费者事件或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的;
(二)评选年度内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三)评选年度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因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问题被媒体单位公开点名批评、披露曝光的;
(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失信记录或因行政处罚等问题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12315平台被多次投诉举报或各级消费者协会多次接到投诉且侵权事实属实、出现消费纠纷不主动处理已形成舆情事件的;
(五)企业经营状况差、连续两年亏损的。
第三章 认定与命名
第七条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与命名程序: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示范单位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及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向属地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本办法及《考核评分标准》内容,属地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对申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核查及考核评分,符合条件的备案、公示。成绩突出的向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推荐上报;
(三)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考核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确定“示范单位店”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有投诉、举报的,属地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负责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资格,并做出反馈。公示无异议的授予“示范单位”称号。
(五)获得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企业不得将其用于企业产品宣传或商业推广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属地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要建立主体资格检查、格式条款检查及日常巡查等监管制度,并指导生产销售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建立消费纠纷处理、承诺等自律规范制度。
第九条 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每年组织对“示范单位”复核一次。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自律规范等相关制度的“示范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撤销“示范单位”称号
第五章 撤销
第十条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撤销其命名:
(一)在申报与考核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荣誉的;
(二)经调查核实,存在重大、恶性欺诈坑害消费者事件或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的;
(三)因严重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认为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撤销命名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称号的由原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并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管理中的有关表格、证书、奖牌等式样,由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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