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696号提案的答复
任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价格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或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费用”。您提出的将卡内资金提取的建议,不符合条例规定。
2016年乌海市对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只能在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刷卡使用,同时恢复了药店的定点管理。为了加强药店监管,我市印发了《乌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与全市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了《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规定:“乙方(定点零售药店)应明码标价,保证刷卡购药与现金购药价格一致,刷卡购药价格不得高于现金购药价格”。《办法》和《协议》明确了药品价格违规的处罚,如有违规行为将被终止服务协议。
同时加大日常巡查的力度,不定期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专项检查,并对违规药店予以相应处罚。
谢谢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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