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53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对市、区两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6项证明事项。
自2019年1月1日起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单位要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1 | 收入状况证明 | 申领残疾人补贴资格认定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6〕26号)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银行 |
2 | 致困原因证明 | 申请临时救助资格认定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困难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4〕61号)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公安部门、村(居)委会 |
3 | 失业登记证明 | 困难家庭申请低保或临时救助资格认定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53号)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劳动部门 |
4 | 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租房证明 | 人户分离情形申请低保救助资格认定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5〕81号)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5 | 入学证明 | 蒙授生考入本科、非蒙授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考入本科一次性资助资格认定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乌海市少数民族群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2〕63号) | 市民委、区民宗局 | 考生所在院校 |
6 | 考生父母工作单位证明 | 区分资助金 来源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乌海市少数民族群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2〕63号) | 市民委、区民宗局 | 考生父母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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