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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3 11:08:42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房地产监管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管理

(一)企业资质管理方面

1.按照自治区住建《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审批工作的通知》(内建房函〔2018〕477号)要求,我局将资质过期且不积极办理延续的开发企业,按程序申请予以注销在企业重新申办资质或资质延续受理之前,关闭网签系统

2.累计3次不按时填报企业项目手册和提供相关数据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方面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2.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在销售现场公示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土地权属信息的土地使用证。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示“一房一价”。严禁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严禁以捏造或发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

3.严禁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严禁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违者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3万元罚款。

4.开发企业必须将商品房预售房款用于工程建设,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导致不能按期交房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5.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一房二卖)。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商品房交付使用方面

1.严格执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5﹞39号),新建住宅楼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水、电、暖、气、通信、电视、测绘及办证费等其他费用。

2.公共配套设施应按开发项目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保证业主收房时住房建筑、小区公共配套以及消防、供水、燃气、供电、环境卫生、电梯等生活基础设施质量。

(四)房地产中介管理方面

1.房地产中介机构须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2.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自觉接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方面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要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物业服务企业在入住物业服务项目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物业投诉电话、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立物业服务中心。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代收物业费、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并出具相关票据。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发房产证、水、电、气、热卡等,如确需物业代发,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此为由催缴要求业主预缴物业费,不得加价或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垄断建筑装修材料,如砂石、水泥等;不得强行指定和阻碍业主购买建筑装修材料。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时,必须配备不低于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三的物业服务用房,且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6.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服务项目,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接收物业服务项目后,相关配套设施未完善的,应根据实际服务项目减免相应的费用。

二、建立企业诚信制度

(一)房地产管理方面

1.建立企业 “黑名单”和“定期曝光”制度,定期对外发布,重点拒不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在商品房销售交易环节严重违法违规的;擅自挪用售房款;拒不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税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安全生产措施费;不积极处置各类信访投诉案件,激化社会矛盾;不严格执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问题加快推动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788号,积极主动为广大业主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和因主观原因造成延期交房等行为引发重大群访群诉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人员。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禁止开发新的项目,禁止成立或变相成立房地产公司,禁止有关人员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相关业务。

2.实施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评价制度,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惩戒对象实施重点监察、全过程监管,发现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物业管理方面

建立“黑名单”和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对物业服务企业形成综合信用信息,定期对外发布。列入“黑名单”的重点为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在物业项目招投标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或恶意压价,以最低价中标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服务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服务混乱的;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以盈利为目的泄漏业主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两年内禁止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承接新项目。

三、加大监管力度

  各区房地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压实责任,认真履职,加强日常巡查和暗访,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领域及物业行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将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市住建局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涉及其他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同时记企业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限制其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物业招投标等活动,保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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