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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公安分局破获制毒贩毒案
发布时间:2021-03-18 10:12:36 作者:曹艺 来源:乌海日报 浏览次数:

  近日,乌达区公安分局得到情报称,吸毒前科人员刘某与李某有复吸嫌疑。得知情况后,分局立即派出民警将二人抓获,经尿检均呈吗啡阳性,二人对吸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乌达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为查清毒品源头,民警摸排调查,锁定了嫌疑人白某并迅速实施抓捕。行动中,民警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白某和闫某抓获。经审讯,白某对其贩卖、制造毒品安钠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民警在白某家中搜出毒品安钠钾成品、半成品、制毒原料10余公斤。

  为持续深挖毒品源头,打击毒品犯罪,民警经过7天的摸排调查和案情研判,抓获白某贩毒下线7人,目前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下一步,乌达区公安分局将持续用力打好新时代禁毒持久战,为构建平安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民警有话说:

  吸食安钠钾就是吸毒,贩卖安钠钾就是贩毒。就在你蹲下“烫签签”或者给他人“卖圪旦”时,你已经触犯了法律,那会付出多大的代价呢?乌达区公安分局带你深度了解贩卖烫吸“安钠钾”那些事:安钠钾属我国严格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非法制造、贩卖安钠钾同样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所以吸食安钠钾就是吸毒,贩卖安钠钾就是贩毒。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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