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乌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对照中央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收费)清单,切实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自由裁量权。现将《乌海市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含涉企收费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截止到发文日期仍在执行的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发文日期以前批准设立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及附《目录清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全国性和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委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发文日期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变更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经财政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需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乌海市财政局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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