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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9-12-18 11:39:25 作者: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预算执行监督检查

预算的编制、执行实施监督检查

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

会计事项检查

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会计工作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3

政府采购行政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行政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工作全过程实施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4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评审专家资格审查及评审意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3】119号,自2003年11月17日起实施)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职业行为。

5

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采购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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