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 乌海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和市委相关工作安排,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草拟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依法实施对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 (三)拟定全市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自治区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贯彻执行自治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变更的初审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 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八)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推进殡葬改革。拟定殡葬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九)拟定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定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执行相关政策,健全农区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二)组织落实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乌海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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