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 (一)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定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定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房屋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工作。 (七)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程。拟定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定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定小城镇和村庄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农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 (十)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一)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乌海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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