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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9-11-21 10:03:57 作者: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来源: 浏览次数:

机构职能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和市委相关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及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对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配合国家、自治区做好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统筹协调乌海市重点环境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并监督排污许可证的实施。组织拟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按照自治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要求,监督检查各区、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单位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区、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区

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乌海市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组织拟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法规政策,拟定乌海市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

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定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贯彻落实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负责乌海市环境统计、环境质量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

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执法监测工作。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统计、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警监测,组织建设管理乌海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我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政策措施。落实国家、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与能力建设。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气候变化、减排等有关具体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在市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下沉督察、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各项配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决策部署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与乌海市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乌海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nm

(十六)职能转变。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应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绿色乌海。

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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