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中新生儿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落实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住院期间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对已使用父母姓名参保缴费的新生儿,监护人需尽快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更新信息。
二、缴费标准
新生儿按不满18周岁普通居民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经办流程
监护人在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后,生成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登记信息、参保信息和应征信息,并推送给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社保费信息系统;监护人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进行缴费。线上缴费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内蒙古税务社保缴费、支付宝市民中心缴费、微信城市服务、蒙速办、电子税务局web端版、下载内蒙古税务APP,按照提示在线缴费;或从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从地税征收柜台、所属社区直接缴费。
缴费完成后,由税务部门按日将征收信息回传给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进行到账划账处理;医保部门完成到账划账处理后,新生儿按规定享受待遇。
四、待遇享受期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未办理参保的缴费的,需在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当年医保费的,其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月至年底;缴纳次年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为下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五、其他事项
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并组织实施好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一次办”;切实增强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相关政策、业务流程等培训;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窗口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质效;注重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度。
本通知自1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21年11月25日
文件下载:关于落实新生儿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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