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改领导小组,市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为了促进我市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经研究决定,对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分级诊疗医保报销政策
发挥医保报销政策的杠杆作用,通过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的差距,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秩序,促进医疗资源有效利用。
(一)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1、 调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具体办法见下表。职工医保异地安置人员起付标准不变,仍按1200元执行。
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对照表 单位:元
医院等级 医保类别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异地医院 | |
职工 医保 | 原标准 | 400 | 500、600 | 800 | 1200 |
新标准 | 500 | 800 | 1200 | 2000 | |
居民 医保 | 原标准 | 300 | 400 | 600 | 1200 |
新标准 | 400 | 600 | 900 | 2000 |
2、 为扶持蒙中医发展,适当降低市内蒙医、中医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蒙医中医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表 单位:元
医保类别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职工医保 | 400 | 600 | 900 |
居民医保 | 300 | 400 | 700 |
3、住院起付标准实行累积计算。由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的,其在基层医疗机构收取的起付标准累加到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中;由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免收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二)调整住院报销比例
患者未按照《关于印发乌海市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乌卫计发〔2016〕95号)有关规定办理转诊 转院手续,直接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降低3个百分点。
(三)调整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分别由500元 和300元统一提高到一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二、 调整职工医保准入管理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调整职工医保参保准入和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杜绝投机参保现象。
(一)恢复职工医保准入期规定
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的新参保人员,只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以及大额互助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断保后重新续保和外地医保转入我市职工医保的执行6个月准入期规定。
(二)调整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调整如下:1、2005 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2、2006 年 1 月 1 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参保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3、2011年1月1 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参保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20年;4、2016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25年;5、外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以上政策调整自2017年1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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