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乌海市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解读【文章】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834C/2021-0454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
公开日期 | 2021-08-05 17:09: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乌海市司法局关于
乌海市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解读
一、《制度》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内党发〔2017〕6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的指导制度》(内司通〔2020〕9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相互配合,依法办理行政违法案件的工作制度。
二、《制度》主要内容
一是《制度》适用
协助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全市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实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统筹协作,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指导的原则。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推动建立本部门内的异地行政执法协助相关制度,探索研究建立跨部门的异地行政执法协助相关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对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制度》具体运用
凡属于以下情形的行政违法案件,由主办单位向协办单位提出协作办案要求:
(一)已取得违法行为的部分证据,但需要行政相对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执法机关协助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补充调查取证的;(二)直接送达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有困难,需要委托行政相对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三)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由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执行的;(四)其他需要实行协作的事项。
需要协办单位协查时,由主办单位向协办单位发出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函需包括协查类型、协查对象、基本案情、已查获证据或已作出的强制、处罚决定、具体协查要求等。在办案过程中,主办单位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多次发出协查函。协办单位要对协查函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及时与主办单位协商。
对一般性违法案件,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查函后15个工作日内函复协查结果。涉及证据保存的案件,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查函后7个工作日内函复协查结果。
协办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协查期限内办理的,应及时向主办单位说明,共同协商办理时限。
主办单位发函后在要求的时限内未收到协办单位反馈信息的,除向协办单位查询外,还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提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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