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1-07362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
| 公开日期 | 2021-02-10 21:32:4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一、修订背景
根据2015年自治区民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内民政发〔2015〕69号),乌海市民政局于2015年制定印发了《乌海市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乌民发〔2015〕144号),建立了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备案制度,要求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及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需提前一个月进行报备后方可开展活动。2020年1月,自治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及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节庆组字〔2020〕2号),对全区开展节庆论坛活动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规范。为了确保社会组织活动审批管理工作与《关于进一步规范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一致,自治区民政厅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了与自治区民政厅新制定的政策规定相一致,乌海市民政局对《乌海市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也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内民政发〔2021〕1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及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由原来的备案改为审批制度。社会组织开展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会员单位、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内部考核评比活动,以及社会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的活动,不属于本办法审批管理活动。
二是规定了活动的申报时限,将之前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前一个月需进行备案的要求,改为需提前三个月申请报批,报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将不予受理。
三是明确了举办活动的审批流程,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须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已完成脱钩工作的行业协会商会直接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送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暨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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