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一)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55T/2021-0746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
公开日期 | 2021-12-01 16:58:3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父母应如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2016年11月23日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16〕71 号)中明确要求,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特别是父母外出务工前要对子女进行妥善安置。具体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二是一方留家照料;三是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同时《方案》明确要求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相关政策文件: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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