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健全高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顶层设计,增加健身设施有效供给,大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争取到2025年有效解决制约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瓶颈问题,使健身设施配置更加合理,形成群众普遍参加体育健身的浓厚氛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九个部分,分别是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身设施基础台账;制定五年行动计划,规范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挖掘利用建设用地存量,发展群众体育;鼓励改造建设健身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力度;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推动社区全民健身发展;加强公共体育场馆信息化建设。
(一)明确工作职责。强化部门沟通协调和政策对接,完善地区配套政策、制度和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工作台账,明确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健身设施基础台账。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群众需求,摸清健身设施建设短板。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
(三)制定五年行动计划,规范简化审核审批程序。要结合相关规划,明确各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编制涉及健身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划时,要征求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在审核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按照国家关于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的标准规范严格把关。各区要加大健身设施建设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文体旅游广电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健身设施项目审批效率。
(四)挖掘利用建设用地存量,发展群众体育。严格按照国办发[2020]36号文件要求,盘活城市空闲土地。要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土地、公益性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在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河道湖泊沿岸、湿地建设健身步道等。鼓励各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以租赁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土地。倡导复合用地模式,鼓励复合利用土地建设健身设施。聚焦群众就近健身需要,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小型足球场等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增加应急避难(险)功能设置。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大型体育场馆,要从严审批、合理布局,兼顾社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