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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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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部门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 2024-11-13 09:09:07 公文时效
《乌海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解读
作者: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来源: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制定背景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发展,数据已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为规范全市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制定《乌海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等上位法相继出台,与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更加完备的制度体系,使制定我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依据更加充分。《乌海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制定,与上位法的框架、规定进行衔接,并充实和细化了具体要求。

  三、主要内容

  《乌海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十章七十条,对公共数据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平台与目录管理、供给、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将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其他机构在提供公共服务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围。对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相关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数据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高效协同的工作合力。

  (二)规范公共数据收集与汇聚。加强公共数据目录管理,明确目录编制和更新等规定。规范公共数据收集与汇聚,明确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一数一源一标准”的要求,加强公共数据汇聚,推动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建设。建立公共数据质量检查和问题数据纠错机制,对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和更新,确保公共数据完整、准确、可用。

  (三)完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建立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明确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建立公共数据共享申请、审核和反馈机制,加强供需对接。明确对于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以及未符合共享条件的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向数源部门提出核实、比对需求。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对开放类型、开放清单、开放方式等进行规范。

  (四)促进公共数据利用。鼓励数据利用主体利用依法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咨询服务、数据加工、数据分析等创新创业活动。明确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依托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以模型、核验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产生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促进数据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使用。

  (五)强化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公共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工作机制。按照分类分级保护要求,结合公共数据应用场景,采用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数据脱敏、隐私计算等措施,提高公共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公共数据处理活动、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的安全管理。

  政策解读部门:乌海市政数局数据资源科

  联系电话:0473-399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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