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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一阶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03-1001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03-07-03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一阶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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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一阶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前,乌海市人民政府和乌海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总指挥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凡与自治区《意见》不一致处,以此《意见》为准。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一阶段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3〕18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当前,我区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已完成第二阶段工作目标,第三阶段工作自6月10日开始,力争6月30日结束。第三阶段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巩固成果,防止反复,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坚持两手抓,实现双胜利。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适当调整下一阶段“非典”防治工作政策措施,同时就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在第三阶段“非典”防治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做到思想不麻痹,领导不削弱,工作不松懈。一是全国特别是我区周边省市的“非典”疫情还没有彻底解除,华北地区还有近千名患者在医院救治,各地散发病例还时有发生。随着人口由单向回流转为双向互流且流动量增加,出现输入性病例的危险也在增大。二是我区本身的防控工作仍然存在潜在隐患,目前每天都有较多发热患者出现,对发热患者的接诊、救治、防护等具体环节还有漏洞和问题;一些营业场所在没有达到“非典”防控要求的情况下便急于重新开业。三是各地区普遍出现松劲、厌战、盲目乐观和麻痹大意情绪。四是至今我们对“非典”致病原因、流行规律等还缺乏完整认识,尚未研制成功特异性药物。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把思想认识提高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历次会议精神上来,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克服松懈情绪,打好防治“非典”的持久防御战。
   二、合理配置工作机构及人员
   防治“非典”工作应减少环节、精干力量、保证重点、节约资金,实现科学布控、重点布控、有效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非典”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财力,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防治办法,努力实现较低成本条件下的有效防治和可持续防治。各级指挥部和有关工作网络应根据疫情趋势,精简职能、机构和人员,把与防治“非典”有关工作逐步移交职能部门和专业队伍。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保留办公室,承担新阶段防治工作日常指挥任务;除新成立的财务结算组外,其它各组设联络员 ,并入办公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继续承担本单位原有职能,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正常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今年各项工作目标。
   三、调整防治工作政策措施
   (一)不限制外地人员进入我区。不限制我区人员到无“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或连续20天无新增疫情报告地区。今后,各地区不再要求流动人员出据健康证明。出国(境)人员需健康证明的,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外交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行区外来人或返区人员健康申报制度。区外来人或返区人员要向所在或接待单位、居留旅馆、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一次性报告是否在疫区居住或滞留,是否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是否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体征;同时,签字申明没有隐瞒事实,由此造成危害后果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待或所在单位、居留旅馆、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对其申报内容要进行登记和巡查,发现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实行对来自或途经卫生部动态公布的“非典”流行省区市的外来和返区人员体温监测制度。若发现发热患者,送当地指定医院甄别。进行上述健康检测的境外适用区域,以世界卫生组织公告的“非典”疫情达到等级城市或地区为准。对健康检测对象的管理,由居留地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旅馆、接待单位或所属单位(包括建筑工地)负责。
   (四)隔离观察经旗县以上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部颁标准认定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其他接触者,一般不进行隔离观察。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工矿企业、建筑工地、行政事业单位和农村牧区基层单位要设置防治“非典”监督员,具体负责所属区域人员健康管理工作。
   (五)口岸、民航、铁路、交通部门检疫工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境内公路检疫站,只在省区交界处设立,不排查出区人员,发现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未经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它路口设置检疫站点,不得阻断交通。无疫情盟市,在按要求做好外来和返乡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同时,应简化并逐步解除对内管制措施。
   (六)慎重开展预防性投药和透视。目前,尚无效果肯定的“非典”防治药物。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要对普通群众使用药物预防,也不要有组织地开展群众性预防性投药。对无任何可疑症状的正常人群进行体检性透视判别“非典”不科学,不应对正常人群反复进行体检性透视。
   四、当前“非典”防治工作重点
   (一)继续抓好目前住院患者的治疗。现阶段还有少数住院患者,应及时采纳最新医疗技术,及时修订救治方案,辩正施治,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
   (二)继续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流调队伍应专群结合,以专业流调队伍为主,并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流调工作要坚持社会线索与门诊线索相结合,以发热门诊线索为主,把流行病学调查的主要关口移向发热门诊。零售药店工作人员也应承担流调责任,对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要详细询问有关情况,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并指导发热患者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
   (三)搞好发热门诊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与当地疫情实际相结合,按照“数量适当、合理布局、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设置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已设置的也要收缩调整,够用即可。发热门诊要设置适量隔离观察室认真分诊发热患者,并实行发热门诊免收挂号费制度。发热门诊要尽快配齐设备、完善基础,建立接诊发热患者的长效工作机制。发热门诊要加强对发热病人和留观病人的排查工作,加快病例排除或转诊收治速度,做到既无遗漏,又不盲目扩大。各大医院专家在坚持隔日排查的基础上,对急、重症患者应随时排查;凡无特殊情况者,滞留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发热门诊还要对疑似患者承担预流调责任,疾控中心要抓紧对发热门诊医护人员进行流调知识培训,把流调关口迅速前移至发热门诊。在此基础上,发热门诊、流调专业人员、定点医院应对每一位发热患者形成相互关联、分工协作、及时高效的“三对一”接诊制度,做到发热门诊快确诊、早排查,流调队伍快跟踪、早控制,收治医院快接收、早治疗。各医院要继续抓好内部防护工作,杜绝交叉感
染。
   (四)一些原来收治“非典”患者、现已具备正常医疗条件的医院应尽快恢复正常诊疗工作。各个医院都要坚持首诊负责制,设立分诊台,正确引导患者就诊。发热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戴口罩,对未戴口罩的就诊者,医疗机构的导诊、预检人员或发热门诊应当及时提醒;对拒戴口罩造成危害后果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五)学校要以“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严防死守、坚决杜绝疫情进入学校”为目标,加强校园、家长和医院的联防联控,落实好各项防控制度和措施。中小学复课的具体时间和范围,由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区管理的高等院校和教育厅管理的直属中专学校复课、放假时间,由教育厅与各学校协商决定。
复课后,学校应坚持通风,实行学生体温日检、日报、出入门管理制度。出现发热情况,由校医及时处置,必要时送当地定点医院甄别和治疗。教职员工要注意自身健康,减少交往聚会。学校招聘员工,要进行健康检查。学校生活区和教学区要严格分开,不允许非教学区人员进入教学区。
   (六)疫情地区接待顾客的服务单位和公共场所应通风、消毒,服务人员应戴口罩。因防控“非典”疫情停业的,如符合上述规定和其它法定条件,可重新营业。继续关闭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厅等容易聚集学生的场所,允许开业的时间和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无疫情地区应尽快恢复各种营业场所的正常经营活动。
   (七)改变部分地区和单位存在的盲目、重复、浪费的消毒方式。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采取的消毒措施,应按照卫生部《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
   五、建立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长效机制
   (一)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治疗救治体系,从组织机构、指挥调度、队伍建设、设施条件、物质储备、技术方案等方面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准备。
   (二)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进行立法研究工作。
   (三)加强医药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本着“加大投入、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加快自治区、盟市、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加快盟市传染病医院、旗县综合医院传染病房、苏木乡镇卫生院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病房改扩建工作。尽快设立自治区、盟市两级急救中心,改善自治区、盟市两级卫生监督和药品检验机构工作条件,加强蒙医蒙药研究开发,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医学远程继续教育卫星网络。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保留一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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