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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环保局局长李春晓等同志在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中监管不力予以批评的通报(乌海政字〔2009〕179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09-10036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09-08-24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环保局局长李春晓等同志在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中监管不力予以批评的通报(乌海政字〔2009〕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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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 2009年3月24日开始,我市集中开展了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区各相关部门通过打击整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乱采滥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个别部门领导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监管不力,对未能全面落实《乌海市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负有责任。为严明工作要求,严肃纪律,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1、对市环保局局长李春晓,副局长齐哈申、温久川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2、对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白永昌,执法监察支队长邓少玉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3、对海勃湾区政府副区长尹中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其领导班子要以此为戒,从中吸取教训,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工作。一是要提高对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整治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克服消极惰怠和松懈麻痹思想,集中时间精力,攻坚克难,切实解决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二是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要根据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对症下药,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专项行动整体推进,达到预期工作目标。三是责任到人,强化问责。要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对工作不力的个人厉行问责,切实把整治工作抓紧、抓严、抓出成效,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各项任务按期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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