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协调促进财政增收的意见(乌海政发〔2009〕52号)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09-10040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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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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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成文日期 |
2009-10-12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09-10-12 00:00:00 |
公文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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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协调促进财政增收的意见(乌海政发〔2009〕52号)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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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从源头上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机制,转变思路
以“金财工程”、“金税工程”建设为契机,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税务机关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支撑的依法治税、综合治税新机制,搭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协税护税网络,实现部门治税向社会综合治税转变,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二、加强领导,组建机构
为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财政副市长担任组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工商局、发改委、经委、建委、交通局、煤炭局、公安局、检察院、监察局、审计局、各区政府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税收协调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税收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作为全市税收协调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国库科承担。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分管税收征管工作副职领导担任。
三、明确职责,强化责任
(一) 市税收协调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拟定全市年度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及税收预算;
2、研究部署全市税收征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研究制定税收监控制度;
4、研究确定年度税收征管工作奖励标准。
(二)市税收协调办公室职责。
l、组织开展税源调查,编制全市税收收入计划;
2、负责税收入库级次界定,防范和纠正收入混库行为,组织实施收入调库工作;
3、定期对全市前50名纳税企业进行税收分析与预测,协调解决煤炭技改、灭火工程、粘土开采等过程中伴生煤炭产品税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煤炭产量、计量税费征管一体化系统等监控工作;
5、督查税收收入预算执行,对税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6、完成市税收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国税局、地税局:积极组织收入,继续推行联合办税做法,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对重点税源和全市前50名纳税企业实施动态监控,按月向市税收协调办公室提供重点税源情况表、全市前50名纳税企业缴税情况表、税收完成情况分析等资料。市国税局、地税局要互通信息、协调配合,联合核查企业的发票开具和申报纳税情况。
2、市人民银行国库机构:积极做好税收分析工作,定期向市税收协调办公室提供缴税、入库级次信息。
3、市工商局:定期将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户源增减变化情况送市税收协调办公室。
4、市发改委、经委:及时将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立项、开工、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提供市税收协调办公室。
5、市建委、交通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好税收代征代扣工作,足额代征代扣有关税款。
6、各区政府: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强化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税费征收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市税收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建立制度,完善措施
(一)市税收协调领导小组实行按季例会制度。就全市税收征管工作中重大事项形成决议,责成市税收协调办公室督办落实。
(二)市税收协调办公室实行按月例会制度。具体承办或督办市税收协调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分析、协调、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监督机制。积极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职能作用,加强对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在市税收协调办公室及市国税局、地税局设立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偷漏税行为。
(四)完善税收司法保障和公安经侦治税措施,健全情报互通制度,制止和打击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各种违法行为。
(五)健全和完善各区税收监控工作体系。各区要相应成立税收协调领导小组及税收协调办公室,国、地税各分局也要指定专人负责税收协调工作。
(六)加大会计人员培训力度。对企业会计人员和分管领导定期进行财税知识培训,增强纳税意识,提高业务素质。
五、奖罚结合,确保增收
(一)为了有效促进财政增收和经济增长,增加地方财政可用财力,建立奖励与增收有机联系的动态奖励机制。在国、地税部门完成财政年初预算任务,保证税收均衡入库基础上,实行税收结构优化和税收总量超收相结合的奖励办法。
1、税收结构优化奖励
以上年税收收入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数所占比重为基数,超基数给予奖励。计算公式为:
该部门税 该部门当年地方一般 该部门上年地方一般
收结构优 =( 预算收入完成数 预算收入完成数 )×奖励化奖励额 该部门当年税收收入 该部门上年税收收入 标准
2、税收总量超收奖励
以市政府下达的当年税收收入预算数为基数,超基数给予奖励。计算公式为:
该部门税收总量超收奖励额=(该部门当年税收收入完成数-该部门当年税收收入预算数)×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每年由市税收协调办公室根据年度税收完成情况及税收督查、考核情况提出建议,报市税收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年终,按两项奖励之和确定奖励总额,如其中一项低于基数,相应抵减另一项奖励额。
(二)建立代征代扣单位激励机制。代征代扣单位对辖区内税款足额代征、扣缴并及时入库的,除享受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外,年终市政府予以表彰,并根据税收增长情况,给予奖励。
(三)市人民银行国库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促进税收监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年终市政府给予奖励。
(四)市政府对其他积极协税护税的先进单位,予以奖励。
(五)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强化约束与处罚机制。
对偷漏欠税、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不提供涉税信息、不接受市税收协调办公室监督检查的纳税人,不按规定代征代扣税款的单位或企业,除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罚外,予以通报或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不得申报或安排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不得享受政府任何奖励。
对税源监控不力,不按要求代征代扣税款,造成地方税款流失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定期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外,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由财政部门按应扣未扣、应缴未缴的税款数扣减其财政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