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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2〕73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2-1006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2-11-19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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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推进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31日

    推进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工作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工作,根据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06〕46号)和《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3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工作原则和目标

    推进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工作是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市区空气质量、提高市民生活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的重要举措,各区、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一协调,依法有序推进;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我市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工作。到2012年底,力争完成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1000辆,其中海勃湾区政府负责完成400辆,海南区政府负责完成300辆,乌达区政府负责完成200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完成100辆。

    二、依法规范改装行业管理

    (一)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特种设备改装许可资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改装天然气汽车安全可靠。

    (二)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企业要对改装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改装质量负责,并出具改装汽车合格证书,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改装汽车档案,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所有改装车车用气瓶必须在市质监部门登记注册,按国家气瓶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必须到有资质的企业进行,严禁私自安装拆卸。

    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经信委、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推进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工作实施意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支持。

    (二)市经信委负责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项目审批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已落户天然气动力改装汽车进行正常检审,引导超标排放的公益性在用汽车改装为天然气燃料汽车。

    (四)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相关工作,逐步完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五)市安监局负责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企业及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及发证工作。

    (六)市工商局负责对经批准具备前置许可条件的改装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变更等手续。

    (七)市质监局负责对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企业的改装过程实行监督检验和安全监察,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城市公交、班车客运、大型载重车辆等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工作,对改装合格的在用汽车核发车辆经营许可证。

    (九)市、区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车辆完成天然气动力改装工作。

    (十)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改装车辆参保、续保等相关事宜。

    四、有关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支持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工作,对我市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城市环境、节约燃料费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工作,密切配合,广泛宣传,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的作业流程及档案管理,定期对改装汽车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改装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保持良好状况。

    (三)搞好人员培训。加强在用汽车天然气动力改装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培训车辆改装企业相关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定期考核,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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