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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2〕85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2-1007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12-12-27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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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2月9日

乌海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安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行动,集中整治,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坚决查处涉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强化广播电视行业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转播秩序,确保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从严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重点清理有线电视信号覆盖范围内和无线信号质量达到标准的地区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广播电视收视环境。

    三、工作安排

    鉴于违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复杂性,采取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从2012年12月中旬开始至2013年1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摸底、计划部署阶段(12月10日12月15日)。

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牵头,召开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立乌海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部署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深入调研,摸清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情况,明确治理重点,为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宣传教育、自查自纠阶段(12月16日12月25日)。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行业特点全面开展专题宣传,发布专项清理整治通告,采取广播电视、报纸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以及开展专项清理整治的目的、意义、具体内容及措施。通过广泛宣传发动,使“严禁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定家喻户晓,教育群众自行拆除、上交非法安装和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切实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转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集中清理、专项整治阶段(12月26日1月15日)。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网络公司等部门对全市范围内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网点,严厉打击非法安装使用行为,特别对非法生产、销售和广播电视网络覆盖范围内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理。

(四)检查验收阶段(1月16日1月20日)。

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自查自验,并于4月25日将我市专项清理整治自查自验工作情况上报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办公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对存在的问题继续进行治理,同时制定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止反弹,巩固清理整治成果,确保全市广播电视传播秩序正常化、规范化。

    四、工作职责

    进一步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解决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工作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牵头,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要摸清有线电视信号覆盖区域内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底数,严厉查处有线电视信号覆盖区域内,擅自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二)市广电局要严格执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许可管理制度,做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以及卫星电视广播节目接收等许可事项的审批与监管工作。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法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生产、销售以及利用广告等推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安装服务的行为,严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入市场销售。

(四)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负责在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等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拒绝、阻碍执法的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收听收看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和利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市网络公司要做好有线电视信号覆盖区域内,拆除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后,安装有线电视的服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目前,我市境内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现象较为严重,对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带来潜在的不利因素,影响了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各成员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清理整治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活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宣传整治,双管齐下。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危害性。广电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宣传平台,开辟专题节目,大造清理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声势。同时,坚持宣传教育与清理整治并举的原则,在加强宣传教育、查清底数的基础上,开展执法清理整治,真正达到以宣传促执法,以执法促宣传,为做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营造氛围。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清理整治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需要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抽调骨干力量,合理分工,统筹安排,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单位、重点问题,要重点掌握,摸清底数,统一组织,联合执法,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对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要切实加强城区内临街建筑物和各居民小区楼体外挂物的规范管理,禁止个人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在清理整治工作中,要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相互支持,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保证专项清理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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