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暂行办法和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6号)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3-10019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公开日期 | 2013-04-17 00:00:00 | 公文时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暂行办法和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5日
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帮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劳社办字〔2008〕2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人证》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就业局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地人员。
(五)自领取《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城镇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办理失业登记6个月及以上的全日制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初审、街道(镇)复审、区就业局审核认定、市就业局备案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者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申请登记,填写《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出具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的“
2.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人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就业部门当年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4.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农区居民需提供承包土地征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职介中心(所)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7.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本人毕业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材料。
(二)社区初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相关情况的初审工作。符合初审条件的,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
(三)街道(镇)复审。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公示工作。符合条件的在街道(镇)公示栏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汇总上报至区就业局。
(四)审核认定。各区就业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打印认定结果,采取实名制办法录入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
(五)上报备案。各区就业局应于每季度末10日内,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花名册及电子版报至市就业局备案。
三、认定管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区就业局负责监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将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格;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要积极宣传和帮助本社区居民了解本市相关扶持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台账管理制度。制定调查走访制度,并做好走访记录备查,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变动情况和享受扶持就业政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检制度。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每年复检一次,由认定机构(三区就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在《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章,予以继续享受有关扶持就业政策直至期满;对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即行失效,停止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申请和认定,对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供申请人详细情况,并将相关资料转移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认定。
(五)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在数据库及《登记证》中注明取消原因:
1.入学、服兵役、死亡或户口迁出,移居境外的;
2.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5.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6.《登记证》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7.经查实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六)建立问责机制。建立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热线电话举报的问责机制。设立监督(热线)电话,随时受理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咨询、意见反馈以及投诉举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 《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花名册》
附件1
乌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身份证号码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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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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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区 街道 | ||||||||||||||
现居住地址 | 区 街道 | ||||||||||||||
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 4050人员 | 残疾人 | 零就业家庭 | 享受低保 | 失地人员 | 失业一年以上 |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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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公示情况 | 公示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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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就业 局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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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表由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本人填写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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