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8-1004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公开日期 | 2018-10-23 09:46:40 | 公文时效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海市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18年8月初以来,我国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等省份相继发生多起非洲猪瘟疫情,这是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全国防控形势复杂。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的防控工作,保障我市养殖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0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发电〔2018〕16号)和全国、全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防控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家猪和野猪的急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达100%,目前尚无有效疫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对动物防疫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毫不放松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特别是指导和督促相关地方严格落实责任,坚决阻断疫情传播和蔓延,尽快扑灭疫情,并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胡春华副总理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尽管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感染人,但该病对猪产业威胁巨大,发病率、死亡率高,疫情早期发现难、预防难、根除难,防控难度极大。目前该病传入我国的途径和污染面还不清楚,后续疫情形势存在许多不确定性,不排除出现新发疫情的可能。因此各区、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和高度重视当前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形势,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不利局面,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确保不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二、落实动物防疫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逐级压实动物防疫责任,科学、周密、扎实做好防控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落实好监管责任,主动作为,认真履职。要加强对养殖场(户)、贩运等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和标准。
三、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一)加强疫情排查。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疫情排查。一是对养殖、交易、屠宰环节的生猪及其产品进行排查,详细记录来源;二是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病死或出现可疑症状的,及时规范上报并处置。
(二)加强生猪流通环节监管。一是禁止从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的疫区及今后农业农村部新发布的疫区调入生猪及其产品。二是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强化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和消毒工作,重点检查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三是对来自高风险区的生猪及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要立即扣押,做无害化处理。四是要严格执行“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依法依规实施检疫。对相关违法调运行为要从重处罚。
(三)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各区兽医部门要对辖区的养猪户进行全面的流行病学调查,要密切关注国内外疫情趋势,科学研判疫情态势。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和《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要求,加强对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一旦发现可疑疫情,要及时采样送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必要时,立即将疑似病猪及同群猪扑杀销毁,并对养猪场进行彻底消毒。
(四)加强日常监管。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将非洲猪瘟的防控作为一项常态化的工作来抓,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养殖场(户)防疫监管,严格落实检疫申报、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对病死及死因不明生猪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制度,消除疫情隐患。要做好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充分发挥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作用,加强跨境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监管,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
(五)加强消毒工作。各区兽医部门要做好对各个重点环节的消毒工作,消毒要严格按照非洲猪瘟消毒技术进行操作,合理选择消毒药品,针对不同的场所、环节选择不同的消毒方式。
(六)严格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猪瘟免疫失败或不明原因大范围生猪死亡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各区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加强技术培训。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治技术培训,市、区两级兽医机构要组织对全市防控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特别要加大非洲猪瘟防范技术和防控政策的培训,提高防控人员的防控能力。
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应急防控管理,规范应急程序,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平时应急值守和节假日值班,确保通讯联络畅通,严格落实非洲猪瘟疫情排查情况日报告制度,各区、各部门在防控非洲猪瘟期间,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区、各部门要于每日16:00 前向市农牧业局(市兽医局)上报情况,市农牧业局(市兽医局)值班电话(传真)0473—2021686。
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技术支撑、监督执法机构队伍,强化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开展应急演练。市、区两级政府做好消毒药品、防疫器械、防护用品、无害化处理设备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确保日常防控和疫情处置的物资供应。
五、严格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一旦发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务必坚决,行动务必迅速,措施务必全面到位,切实抓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彻底拔出疫点,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要加大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其积极做好防控工作,生猪屠宰企业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或病理变化,要及时报告农牧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对发现非洲猪瘟疫情后不报告、不按程序报告、报告不及时或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六、提升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
要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能力建设,完善动物防疫体系,确保经费投入,合理安排应急防控经费,优先将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防控费用纳入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中。加强各级兽医诊断体系建设,提高非洲猪瘟预测预报、诊断和控制水平。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非洲猪瘟实验室活动,严肃查处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违法行为。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对非洲猪瘟的早期报告、鉴别诊断能力。要结合动物防疫、环保等要求,提升生猪饲养场(户)生物安全水平,保护生产能力,推进规模养殖、集中屠宰,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产业素质。
七、健全联防联控机制
农牧部门:组织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抓早抓小、从严防控、联防联控”的原则,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海关部门:严格禁止进口非洲猪瘟疫区的生猪及其产品,加强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监督销毁非法入境的来自疫区的家猪、野猪及其产品。
林业部门:加强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
发改、财政部门: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市场、储藏、生产经营等环节生产、经营猪肉及猪的其它产品市场的检查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市场排查和应急处置,根据农牧部门提供的产地、检疫等线索,对来自疫区的生猪及产品立即封存,并及时通知农牧部门实施检验检测;根据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入,严格查验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合格证明,确保信息真实、可以溯源,禁止病死猪肉及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场、流向餐桌。
交通运输部门、铁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公路、铁路口岸进口生猪及其产品的入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邮政部门:加强对邮件、快件检查。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处理疫情时,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一旦查实要依法严厉打击。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民政部门:发生疫情时,做好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银保监部门:指导各保险公司更好发挥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的作用,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宣传部门: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防控应急工作中有关违纪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受理署名举报和投诉。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形成防控合力。
八、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要坚持疫情、舆情两手抓,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做好信息发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突出解疑释惑,以正视听,第一时间作出权威解读、形成主流声音,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宣传工作,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理性消费生猪产品。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正确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部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非洲猪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区所在县、市和封锁时间等信息,可在农业农村部网站(www.moa.gov.cn)上查询。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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