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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2-01145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成文日期 2021-10-1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10-15 20:05:5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成文日期:2021-10-15 00:00:00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兽药)罚〔2021〕13号

  

  当  事  人:海南区巴音陶亥镇兽药经营部

  经  营  者:杭玉英    联系电话:138******4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303********XY

  经营场所: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正街

  

  当事人经销劣质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8月30日,我支队收到乌海市畜牧兽医中心案件移送表及内蒙古自治区兽药检验中心兽药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根据兽药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海南区巴音陶亥镇兽药经营部经销的成都鑫天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00901的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规格10ml×10支/盒)(以下简称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和山东聚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210401的160万注射用青霉素钾(规格1g×50支/盒)(以下简称160万注射用青霉素钾)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以上两种兽药为劣质兽药。

  2021年9月1日10:20,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兽药经营部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大门正对柜台下查出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5盒、160万注射用青霉素钾16盒。经与《内蒙古兽药检测中心兽药检测报告》比对,与报告中不符合规定兽药批号、规格一致。同日10:30,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当事人经销劣质兽药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对上述劣质兽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和勘验笔录,提取了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提取了兽药进货单、退货单原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2021年4-6月,当事人两次共购进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30盒,售出13盒,在检测报告下达前退回经销商12盒,本机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5盒,销售价格以2021年6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监察所抽检价格计算,计违法所得13盒×25元/盒=325元;2021年6月,当事人购进160万注射用青霉素钾40盒,售出24盒,我机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16盒,售价24元/盒,计违法所得24盒×24元/盒=576元。以上违法所得共计901元。货值金额计算为: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购进30盒,检测报告下达前退回经销商12盒,货值金额为18盒×25元/盒=450元;160万注射用青霉素钾购进40盒,货值金额为40盒×24元/盒=960元,以上两项货值金额合计141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30日,乌海市农牧业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1. 乌海市畜牧兽医中心送达回证1份,证明检测结果已于2021年8月25日送达当事人;
  2. 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业行政执法巡查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巡查检查时间和内容;
  3.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海南区巴音陶亥镇兽药经营部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5、内蒙古自治区兽药检验中心出具的注射用青霉素钾、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兽药检验报告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的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和160万注射用青霉素钾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为劣质兽药;

  6、内蒙古兽药监察所2021年6月24日抽样购货清单1份,证明注射用青霉素钾、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两种兽药的销售价格;

  7、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证明本机关检查当事人销售门店时兽药摆放现场状况;

  8、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进货单、160万注射用青霉素钾进货单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兽药的数量;

  9、盐酸多西环素退货凭证1份,证明退货时间及数量;

  10、询问笔录2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兽药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160万注射用青霉素钾进货数量、销售情况;

  11、乌海市海南区畜牧兽医中心出具的海南区巴音陶亥镇兽药经营部经销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160万注射用青霉素钾销售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数量;

  1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保存物品数量及保存地点;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兽药行为已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和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0日,本机关分管领导组织执法支队负责人、法制负责人、海南大队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就当事人经销劣质兽药一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销上述两种劣质兽药,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5盒、160万注射用青霉素钾16盒;没收违法所得玖佰零壹元整(901元);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贰仟捌佰贰拾元(282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柒佰贰拾壹元(3721元)。

  2021年9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兽药)告〔2021〕13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为,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兽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营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的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销上述两种劣质兽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5盒、160万注射用青霉素钾16盒;

  2、没收违法所得玖佰零壹元整(901元);

  3、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贰仟捌佰贰拾元(2820元);

  4、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柒佰贰拾壹元(3721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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