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22年1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批复名称 | 文件批号 | 批复时间 | 建设地点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1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关于乌海市华资煤焦有限公司焦化厂综合罐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海南环审[2022]3号 | 2022.1.24 | 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庙原鄂旗焦化厂东500米 | 乌海市华资煤焦有限公司焦化厂综合罐区技改项目 | 乌海市华资煤焦有限公司 |
2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关于乌海市宏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吨/年焦化熄焦水深度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海南环审[2022]4号 | 2022.1.24 | 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 | 乌海市宏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吨/年焦化熄焦水深度处理项目 | 乌海市宏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3 |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关于乌海市泰和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熄焦废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海南环审[2022]5号 | 2022.1.24 | 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 | 乌海市泰和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熄焦废水处理工程 | 乌海市泰和集团有限公司 |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关于乌海市华资煤焦有限公司焦化厂综合罐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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