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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履职清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7 16:23:00 作者: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各区应急局、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为认真汲取河北盛华“11.28”、江苏盐城响水“3.21”、河南义马“7.19”等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特制定《乌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履职清单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

  乌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履职清单管理规定(试行)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培养锤炼一批专业型危险化学品企业管理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履职清单管理职责

  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明确的共三十二条职责”、《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明确的三十三条职责”、《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明确的五条职责(第五—第九条)”规定,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并精准精细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的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亲自组织实施,实行履职清单管理,坚决杜绝逐级分解代替。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评估结果。

  二、安全生产履职任务清单具体内容

  安全生产履职清单管理就是压实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责任的具体措施,其必须亲力亲为履行10条任务清单职责。

  第一条  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必须每月亲自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按“五定”原则实行隐患管控,形成闭环管理,切实履行隐患排查治理“周报告”。

  第二条  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必须每月全程参与一次一级以上动火作业,履行监护人、作业负责人责任,在作业结束后,对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讲评动火作业,并逐步扩大到各类特殊作业。

  第三条  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至少包联一个重点班组,必须每月履行一次班组长职责,按照“五交五不交”原则,组织交接班、班前会、班后会,并进行风险研判。

  第四条  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必须每季度讲一次以风险辨识、安全规程、工艺规程、应急处置措施、过程管理、设备管理、安全法规、标准等内容的专题安全课。每月至少一次领学《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文件)、《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法规标准或用解剖麻雀的方法进行危险化学品行业事故案例分析,确保及时掌握本行业法律、法规、标准。鼓励三年内取得化工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  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要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升级计划,必须每月组织一次标准化动态达标考核考评,做出持续改进计划,如实执行标准动态达标“月报告”制度。

  第六条  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要严格履行跟班带班制度和重点时段在岗值班值守制度。

  第七条  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履行本企业重大危险源总源长职责,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必须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工艺情况。

  第八条  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必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消除和管控措施方案,切实履行风险研判“日报告”制度。

  第九条  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必须每月至少解决一个安全具体问题或制定一项安全生产改进具体方案,并按期完成。

  第十条  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必须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重点岗位桌面应急处置措施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联合演练,并组织考评。

  三、强化安全生产履职清单监督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月考核制度,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将此项内容列入执法必查内容。对拒不履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职责的,依法采取约谈、处罚、联合惩戒、停产等行政措施,保持持续严管重罚、联合惩戒高压态势,确保法定代表人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使危险化学品企业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或团队管理成为常态化、制度化。

  此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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