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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7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0-10 11:10:41 作者: 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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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673号建议的答复

  宿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在编人员档案职称问题的建议》(第67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职称评聘问题,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矛盾,是一个全国性问题, 这在医疗卫生机构中表现也较突出。本世纪初,国家在事业单位实行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分离政策。当时,在职称评定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评定职称,不受职数限制;但在岗位设置和聘用方面,国家严格控制职数,要求各地各部门在核定的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职数范围内,择优进行聘用。由于职称评聘分离政策,导致评聘矛盾形成并逐步加剧。

  针对这一问题,2017年以来,我市深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有关文件精神。一是适当提高了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其中,中级岗位比例提高到40%、高级岗位提高到20%。二是在各区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单独设置3%的高级岗位,专门用于本地区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评定职称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三是在相应岗位职数已满的前提下,基层单位引进的高层次、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用,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以上措施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高级岗位职称评聘矛盾。但是,一方面基层单位历史上已取得中、高级职称人数较多;另一方面国家、自治区对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并没有调整,且三令五申要求不得擅自突破职数。所以,虽然我们采取的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与基层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对此,自治区人社厅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正在对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下一步,将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并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反映。我市也将积极配合自治区做好相关工作,并将积极向自治区反映相关问题。

  二是关于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问题,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33号)和我市出台的《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16〕50号),我市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缴费工资。事业单位已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按照人事档案中审批的工资确定相应的缴费基数。所以,因政策限制,您提到的单位自行聘用职称的工资数额,暂不能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会积极向自治区、国家相关部门反映,争取使此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高鑫

  联系电话:0473-2999634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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